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重訴字第27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第326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分別於民國99月4月22日、及同年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但其等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及上訴狀2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99年6月18日裁定命被告3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8日及同年月9日送達於被告乙○○○、甲○○○、丙○○,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憑,惟被告3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美玲法 官 黃賢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美琪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