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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816號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其陳述略稱:被告以偽造本票,交付仲樺財務處理公司進行實質催收並交付台南地院強制執行薪水三分之一,經原告提起債權不存在已獲勝訴。且被告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5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有刑事報到單1份可佐,茲原告於95年12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文戳1紙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A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