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第66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12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㈡被告甲○○與被告丁○○間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15之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㈠被告間所為之登記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被告甲○○與被告乙○○為夫妻,被告丁○○與被告乙○○為兄妹,甲○○為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起,即因積欠原告丙○○鉅額債務無力清償,為免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遭債權人查封拍賣,且於明知乙○○實際上並未出資向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土地;甲○○與丁○○間,實際上亦無如附表所示之抵押債權金額合計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甲○○與乙○○、丁○○竟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先後以虛偽之「買賣」、「抵押權設定」為登記原因,委請丁○○為土地登記代理人,分別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送件辦理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五之不動產,辦理以甲○○為債務人,為債權人丁○○設定擔保債權額分別為五百萬元、三百萬元、六百萬元、五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㈡原告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
權設定登記按債權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最高法院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五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既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塗銷。
㈢綜上所述,祈請鈞座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法益。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與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