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第四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