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來大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仲佑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來大企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附錄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