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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中簡字第 22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致令他人之紗門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