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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中簡字第 31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汞錩國際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銢錩國際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