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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中簡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戊○○被 告 丁○○

甲○○乙○○丙○○己○○庚○○壬○○辛○○

一、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等人收受肇事者簡永結及其僱用人廣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連帶給付之賠償金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萬元後,未將應分由原告取得之金額給付原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等人因偽造被繼承人何溪之贈與契約,將被繼承人何溪所有坐落臺中縣○○鄉○○段第三七一、三七二地號土地,移轉至被告丁○○名下,再移轉至訴外人何奇芳等人名下,未將此部分遺產分給原告,以及侵占被繼承人何溪存放在臺中縣烏日鄉農會活期存款四百四十六萬八千三百四十三元、勞保給付十五萬三千元、勞保死亡喪葬津貼九萬九千九百元,未將原告按應繼分所應得部分給付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愛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