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中簡附民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而「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甲○○、丙○○3人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分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1706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各1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詎原告遲於97年9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憑,本件刑事案件既已於97年8月29日已終結而脫離本院第一審繫屬,則依照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