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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交聲字第 1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187號

97年度交聲字第118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之2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70A32584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70A3262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均撤銷。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6年5月15日7時59分在臺中市○○路○段處,及於96年5月16日8時5分在臺中市○○路○段處,各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各以中市警交字第G70A32584、G70A3262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均由警方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嗣因受處分人遲未到案,原處分機關乃於97年3月21日各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70A32584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裁監稽違字第裁61-G70A32625號裁決書裁處罰鍰20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當初並未收到本案2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若受處分人有收到違規通知單,會依法繳納罰鍰,就不會因此被裁處較高罰鍰,爰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無非在使逕行舉發之違規人(受處分人)得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得以最低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自動繳納罰款。是受處分人自應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其始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於無從知悉應到案日期之情形下,原處分機關即逕予裁決,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本案2件裁決程序均違反上開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1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2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第3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者,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人員送達適用),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合先敘明。

(二)查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本案2件超速違規事實後,將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交由郵政機關以寄存方式送達,並均自96年7月23日起寄存於臺中何厝郵局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97年3月31日中市警交字第970024045號函暨所附2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觀諸卷附本案2件違規通知單之送達證書所載,郵政機關人員固有於96年7月23日將該2件違規通知單寄存在「臺中何厝郵局」;惟就有無「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則未任何註記,而該送達證書雖有上開法律用語之例稿文句印製其上,然並未在□之框格上為任何勾選,以致送達人員究竟有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及其中「第2份」是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均不明確,自難認本案2件違規通知單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以本案2件違規通知單並未經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2處分均應予撤銷,另由原處分機關責由原舉發機關重新為合法送達後,再依法裁決,以為適法。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