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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交聲字第 2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2849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7年8月28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IA0000000號)、97年9月1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IA0000000

號、60-G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HA0000000號、60-ZCB017397號、60-G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G00000000號、60-HC0000000號、60-HA0000000號、60-G6Z054204號、60-G00000000號、60-G6Z057718號、60-GQ00000000號、60-GQ0000000號、60-G7Z027992號、60-G7Z037726號、60-G7Z052620號、60-IA0000000號、60-HA0000000號、60-IA0000000號、60-IA0000000號、60-1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原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因前開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具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警先後掣單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仍認受處分人有前開違規情事,分別於民國97年8月28日及同年9月15日以附表所示原處分字號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處罰內容之裁罰。惟當初是證人廖朝輝以受處分人名義購買上開車輛,使用人都是證人廖朝輝,受處分人前曾通知證人廖朝輝出面辦理過戶,證人廖朝輝都未辦理過戶,受處分人乃於93年11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以拒不過戶為由,辦理註銷該車車牌,現因該車有27件違規行為,均非受處分人所為,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為前開裁罰,實有違誤,乃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等語。

二、訊據受處分人堅決否認有何前開違規情事,辯稱:「違規車輛我已經交給廖朝輝使用,之前我住在他家中,就讓廖朝輝用我的名義買這部車,後來,我催他要辦理過戶,他名字都沒有登記回去,我就去登報,並去監理機關將車牌註銷,從此之後,我就沒有使用這部違規車輛」、「我會去辦理註銷的原因,是因為收到好幾張罰單,都是我拿去繳納,後來我無法幫他(指證人廖朝輝)繼續負擔,所以才催告他(指證人廖朝輝)過戶回去,並辦理註銷車牌」等語。經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早經受處分人於93年10月20日前催請證人廖朝輝辦理過戶登記未果,嗣經受處分人於93年10月20日在皇家時報全國版刊登催請證人廖朝輝會同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並經受處分人於93年11月8日持該登報啟事向原處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上開自小客車車牌等情,有原處分機關97年10月30日中監車字第0970044580號函及函送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含登報啟事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苟受處分人斯時尚有繼續使用該車者,其當無申辦該車車牌註銷登記之理?堪認上開違規車輛於受處分人刊登前開報紙當時應非屬受處分人使用持有方是。另參以證人廖朝輝於本院訊問時亦結證稱:「當時我因為官司在身,無法買車,才以受處分人的名義買車,...我現在不知道車子的下落,我只能回想起有一天早上起來,就沒有看到車子。我記得受處分人登報後,車子還在,但當時我不知道他(指受處分人)已經登報的事情,我也不知道車牌有被監理機關註銷的事情。(法官問:當你發現車子不見時,有無報案?)答:沒有。因為我想那個不是我名字的車子,我也找不到受處分人,感到很無奈,就自認損失。也沒有再去尋車,一直到現在車子也都沒有回來。...受處分人後來有將他辦理車牌註銷的事情告訴我,可是過沒有多久,車輛就不見了」等語,益徵受處分人自93年10月20日起已無使用上開違規車輛之事實,受處分人應非前開27件違規行為之真正駕駛人,不得再以受處分人有應歸責之事由對之裁罰方是。原處分機關不察,仍認如附表所示違規情事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逕以受處分人為裁罰對象,逕行裁決科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處罰內容,顯有違誤。受處分人前開所辯,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知受處分人均不罰,以資適法。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錦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附表┌──┬──────┬────┬─────┬────┬───────┬─────┐│編號│原處分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車輛│違規事由及法條│ 處罰內容 │├──┼──────┼────┼─────┼────┼───────┼─────┤│ │原處分機關 │93.11.13│臺中市永春│車牌號碼│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 │中監違字第裁│00:25 │東路、永鎮│RL-3118 │,超過規定之最│2千4百元 ││ │60-G00000000│ │巷口 │ │高時速20公里以│ ││ │號 │ │ │ │上(道路交通管│ ││ │ │ │ │ │理處罰條例第40│ ││ │ │ │ │ │條第1項) │ │├──┼──────┼────┼─────┼────┼───────┼─────┤│ │原處分機關 │93.12.08│臺中市永春│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2 │中監違字第裁│20:31 │東路、永鎮│ │,超過規定之最│2千4百元 ││ │60-G00000000│ │巷口 │ │高時速20公里以│ ││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 ││ │ │ │ │ │40條第1項) │ │├──┼──────┼────┼─────┼────┼───────┼─────┤│ │原處分機關 │94.1.28 │臺中市建國│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3 │中監違字第裁│03:51 │北路2段101│ │,超過規定之最│2千4百元 ││ │60-G00000000│ │號前 │ │高時速20公里以│ ││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 ││ │ │ │ │ │40條第1項) │ │├──┼──────┼────┼─────┼────┼───────┼─────┤│ │原處分機關 │94.2.9 │彰化市彰南│同上 │使用註銷之牌照│罰鍰新臺幣││ 4 │中監違字第裁│21:48 │、新興路口│ │行駛(同上條例│1萬8百元,││ │60-IA0000000│ │ │ │第12條第1項第4│並牌照扣繳││ │號 │ │ │ │款、第2項) │ ││ │ │ │ │ │ │ │├──┼──────┼────┼─────┼────┼───────┼─────┤│ │原處分機關 │94.2.9 │彰化市彰南│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5 │中監違字第裁│21:48 │、新興路口│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I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記違規點數││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2.14 │臺中市安和│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6 │中監違字第裁│05:57 │路1號前 │ │,超過規定之最│2千4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20公里以│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6│ ││ │ │ │ │ │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03.24│臺中市環中│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7 │中監違字第裁│21.51 │路3段 │ │,超過規定之最│1千7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未滿20公│並記違規點││ │號 │ │ │ │里(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6│ ││ │ │ │ │ │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3.30 │臺12線007K│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8 │中監違字第裁│09:00 │+400M │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H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數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5.23 │國道1號南 │同上 │在高速公路超速│罰鍰新臺幣││ 9 │中監違字第裁│13:01 │下229.5公 │ │行駛(同上條例│6千元、並 ││ │60-ZCB017397│ │里 │ │第33條第1項、 │記違規點數││ │號 │ │ │ │第63條) │1點 │├──┼──────┼────┼─────┼────┼───────┼─────┤│ │原處分機關 │94.6.22 │臺中市環中│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0 │中監違字第裁│20:42 │路3段 │ │,超過規定之最│2千4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20公里以│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6│ ││ │ │ │ │ │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6.27 │臺中市市政│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1 │中監違字第裁│08.18 │路123號前 │ │,超過規定之最│1千9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20公里以│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 │ ││ │ │ │ │ │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7.16 │臺中市安和│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2 │中監違字第裁│06.19 │路1號前 │ │,超過規定之最│2千2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未滿20公│並記違規點││ │號 │ │ │ │里(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 │ ││ │ │ │ │ │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9.5 │臺12線008K│同上 │使用註銷之牌照│罰鍰新臺幣││ 13 │中監違字第裁│10:22 │+200M │ │行駛(同上條例│3千6百元,││ │60-HC0000000│ │ │ │第12條第1項第 │並牌照扣繳││ │號 │ │ │ │4款、第2項) │ ││ │ │ │ │ │ │ │├──┼──────┼────┼─────┼────┼───────┼─────┤│ │原處分機關 │94.9.5 │臺12線008K│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14 │中監違字第裁│10.22 │+200M │ │號誌管制之交岔│5千4百元,││ │60-H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數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4.11.18│臺中市梅川│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15 │中監違字第裁│16:15 │西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G6Z054204│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原處分機關 │94.12.26│臺中市市政│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6 │中監違字第裁│18:40 │路123號 │ │,超過規定之最│1千9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20公里以│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 │ │├──┼──────┼────┼─────┼────┼───────┼─────┤│ │原處分機關 │94.12.27│臺中市五權│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17 │中監違字第裁│12:34 │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G6Z057718│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原處分機關 │95.1.10 │臺中市安和│同上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臺幣││ 18 │中監違字第裁│05.11 │路1號前 │ │,超過規定之最│1千7百元,││ │60-G00000000│ │ │ │高時速未滿20公│並記違規點││ │號 │ │ │ │里(同上條例第│數1點 ││ │ │ │ │ │40條第1項、第6│ ││ │ │ │ │ │3條) │ │├──┼──────┼────┼─────┼────┼───────┼─────┤│ │原處分機關 │95.1.11 │臺中市進化│同上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臺幣││ 19 │中監違字第裁│15:00 │北路 │ │處所停車(同上│9百元 ││ │60-GQ0000000│ │ │ │條例第56條第1 │ ││ │號 │ │ │ │項第1款) │ │├──┼──────┼────┼─────┼────┼───────┼─────┤│ │原處分機關 │95.11.9 │臺中市五權│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20 │中監違字第裁│12:18 │西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G7Z027992│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原處分機關 │95.11.27│臺中市逢甲│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21 │中監違字第裁│17:15 │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G7Z037726│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原處分機關 │95.12.22│臺中市五權│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22 │中監違字第裁│15:56 │西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G7Z052620│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原處分機關 │95.12.31│臺14丙線、│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23 │中監違字第裁│10:47 │三竹路口 │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I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使│3千6百元、││ │號 │ │ │ │用註銷之牌照行│合計6千3百││ │ │ │ │ │駛(同上條例第│元,並牌照││ │ │ │ │ │53條第1項、第 │扣繳,並記││ │ │ │ │ │12條第1項4款、│違規點數3 ││ │ │ │ │ │第2項、第63條 │點 ││ │ │ │ │ │) │ │├──┼──────┼────┼─────┼────┼───────┼─────┤│ │原處分機關 │96.2.10 │臺1線178K │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24 │中監違字第裁│10:52 │+200M │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H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數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6.3.9 │臺14丙線、│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25 │中監違字第裁│09:30 │三竹路口 │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I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數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6.3.9 │臺14丙線、│同上 │駕車行經有燈光│罰鍰新臺幣││ 26 │中監違字第裁│12:58 │三竹路口 │ │號誌管制之交岔│2千7百元,││ │60-IA0000000│ │ │ │路口闖紅燈(同│並記違規點││ │號 │ │ │ │上條例第53條第│數3點 ││ │ │ │ │ │1項、第63條) │ │├──┼──────┼────┼─────┼────┼───────┼─────┤│ │原處分機關 │96.3.26 │臺中市公益│同上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臺幣││ 27 │中監違字第裁│21:03 │路 │ │處所停車經催繳│3百元 ││ │60-1G0000000│ │ │ │不依規定繳費(│ ││ │號 │ │ │ │同上條例第56條│ ││ │ │ │ │ │第2項)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