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感 訓 甲○○處 分 人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陳奉法務部96年12月8 日法矯字第0960046942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三、經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民國93年2 月26日以92年度感裁字第26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於93年3 月29日確定,自94年11月3 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執行已逾1 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等情,有本院92年度感裁字第26號裁定、執行書、警察局移送函、法務部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