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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19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分別坐落彰化縣○○鄉○○段227、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

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

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地號土地上尚未完工之無門牌建物34筆(下稱本案建物),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記公司)所起造建築,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並於民國85年5月28日,經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明記公司之財產而遭法院查封、拍賣。嗣於93年6月10日,中興銀行將該債權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資產管理公司)承受,由富析資產管理公司成為執行債權人,迄於94年8月1日,富析資產管理公司考量執行效果而撤回強制執行,而後復於95年1月間,再就上開建物34筆,向法院聲請併案強制執行進行拍賣。詎丙○○明知上開34筆建物為法院查封拍賣之不動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10、11月間,透過不知情之陳銘堂從中介紹,向告訴人明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展公司)負責人吳明禮及甲○○(吳明禮之父)佯稱:上開34筆建物係伊所有,此已經法院判決官司勝訴,伊絕對有權處分該34筆建物,合建完工後售屋所得之利潤雙方可以均分等語,並提供並未終局判決確定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書誤導吳明禮及甲○○,復於締約時故意隱瞞上開34筆建物已為法院查封、拍賣此等法律交易上重要關係之事項,以此施用詐術,而於95年1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號明展公司內,與明展公司負責人吳明禮簽訂合建契約,致使吳明禮深陷錯誤,信以為真,除依約將332萬5000元保證金交付予丙○○外,並支出工程費用進入工地施工。迄於96年2、3月間,吳明禮經由他人輾轉告知上情後,又向富析資產管理公司查證,發現該34筆建物確屬法院查封、拍賣中之不動產,其中富析資產管理公司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債權總額高達7,000多萬元,且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得知後亦制止明展公司人員進入工地施工,另丙○○迄今猶不退還上開保證金,始悉受騙上當。案經明展公司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吳明禮、甲○○、巫坤燦、陳銘堂、謝佳靜、蔡慶堂等之證述,及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合建契約書影本、支票影本、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異動索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書影本1份、97年2月20日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向本署出具之陳報狀暨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函稿、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民事聲請狀、民事撤回起訴狀等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執行案件卷宗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執行案件卷宗影本等為其論據。然經訊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其曾透過證人陳銘堂之引介,與證人即告訴人明展公司負責人吳明禮之父甲○○商議本案建物之合建事宜,並於洽商過程中,向證人甲○○提及其對於本案建物確有處分權,此已經法院判決官司勝訴等語,並向證人甲○○出示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相關民事判決書後,即與告訴人明展公司簽訂前述合建契約,並依約收取上開保證金等事實不諱,惟仍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情事,辯稱:本案建物係其向明記公司所購買取得,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相關民事判決肯認在案,其對之自有處分權;又其與證人甲○○洽商時,已向證人甲○○表明本案建物已被查封拍賣,但明展公司嗣後評估沒有關係,並認為可以先以2,000萬元逕向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聯)承買債權後,再依法定程序承受取得本案建物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如此即可解決所有問題,換言之,明展公司當時確實知道本案建物已被查封拍賣,雙方才會約定由其負責本案建物,由明展公司負責土地,否則依本案標的金額如此鉅大,證人甲○○、明展公司怎可能不去調閱相關資料就與之簽約;嗣係因明展公司無法向臺灣金聯買得債權,並依法定程序承受土地,其始將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其確未施用詐術等語。

四、本院認:㈠就公訴人所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94

年度執字第20546號等執行案件卷宗,及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灣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第1029號判決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688號卷第頁)影本,本院綜合整理有關本案建物及其所座落之土地買賣,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予以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等過程,概略如下:

①被告於84年1月6日與明記公司簽約以1億2,500萬元購買明記公司所有之本案建物及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②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1日將其

對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即主債務人得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陳慶雄、張素貞、張瓊珠之債權下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予新債權人臺灣金聯。

③本案建物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全字第400號囑託查

封登記,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以85年5月28日收件鹿登字第4363號辦理查封登記完畢。(查封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範圍:全部)④92年7月11日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興商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彰化縣○○鄉○○段第227地號等35筆土地及本案建物。

⑤本案建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2年8月5日送鑑價,經政

揚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以92年8月22日92政彰字第0835號鑑定本案建物價值合計:47,448,386元⑥92年10月1日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函通知抵

押權人張志明、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樑,檢具證明文件具狀參與分配。

⑦林論圖、黃鴻進、陳義南、陳英哲提起代位執行異議之訴

(被代位人:丙○○)。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3年7月23 日以92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認定:⑴本案建物應由明記公司原始取得所有權、⑵明記公司已將其所有本案建物出賣予丙○○。

⑧93年4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通知債務人對本案建物之拍賣最低價額到場陳述意見。

⑨93年5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函通

知債權人中興商銀、臺灣金聯就本案建物之拍賣表示意見(若無表示意見,則建號62、58、66、47等4筆建物暫不予拍賣)。

⑩債權人中興商銀於93年6月10日將其對借款人明記公司(

連帶保證人:林清利、謝清源、熊有朋、林順和、黃碧燕)之債權下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予新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

⑪93年6月16日原債權人中興商銀行聲請延緩執行3個月,因

建號47、58、62、66等4筆建物之所有權歸屬有爭執,已代債務人明記公司提出確認所有權異議之訴。

⑫93年10月7日債權人富析公司第2度聲請延緩執行3個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准予延緩執行。

⑬93年10月19日債權人臺灣金聯聲請續行執行。

⑭本案建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4月12日92年度執字第

10791號定94年5月12日第1次拍賣(價格合計:47,430,000元)。

⑮本案建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5月12日92年度執字第

107 91號通知原定之94年5月12日第1次拍賣期日,因債務人未合法送達,改定94年6月9日行第1次拍賣程序。

⑯94年6月8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公司聲請併案執行,並請求就94年度執字第6738號併付拍賣。

⑰94年6月9日第1次拍賣不成立,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6

月9日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定94年7月14日行第2次拍賣程序(拍賣底價:依第1次拍賣底價減價百分之20即37,944,000元)。

⑱94年7月12日被告聲請停止執行。法官指示先停止拍賣程

序,命聲請人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提供擔保始停止執行。

⑲94年7月13日併案債權人臺灣金聯以與債務人張仁旭商談和解方案為由,聲請撤回強制執行。

⑳94年8月1日債權人富析公司認無執行必要,「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結案」。

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8月11日94年度執字第10791號函

囑託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塗銷彰化縣○○鄉○路段227等51 筆土地之查封登記(「本案建物部分因有假扣押,未塗銷查封登記」),並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富析公司。

㉒94年8月23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具狀撤回執行」。

㉓94年8月22日異議人林進義、廖志政、黃富成、胡嬋思、

黃吳阿銀、姚清閑、陳守豊、陳淑薇、黃鴻進、黃吳阿銀、李美玉、黃惠鳳、嚴昭碧、簡瑞君、陳基和、陳立民、陳坤宏、王仁傑、嚴天成、陳坤祺、陳義南、林論圖聲明異議(即請求將本案部分建物列入拍賣)。上開異議均經法院通知債權人已撤回強制執行。

㉔94年11月30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金聯聲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強制執行,請求以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第2次拍賣價格,執行債務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謝清源所有之彰化縣○○鄉○○段○○○號等62筆土地。

㉕94年12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接獲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

所994年12月5日鹿地一字第0940007330號函復已將前揭62筆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完畢。

㉖95年1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

知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富析公司、張志明檢具證明參與分配,並將(彰化縣○○鄉○○段209、226、228、229、231、236、271、272、273、304、305號)等11筆土地送鑑價。(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執行標的51筆土地前經鑑價)㉗精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95年2月19日95精誠字第11200

9號函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鑑估前揭土地11筆價值合計:4,155,000元。

㉘95年2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債

權人臺灣金聯、富析公司、及債務人張仁旭、彰化縣福興鄉、謝清源陳述鑑價意見。

㉙95年3月9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具狀請求將地號231、236、27

1、272、273、304、305號等7筆土地底價(1,394,000元)提高為公告現值相當之4,559,087元。

㉚95年4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

債權人臺灣金聯、富析公司、張志明、陳國樑、共有人、債務人謝清源、張仁旭、彰化縣福興鄉定於95年5月18日就前揭62筆土地行第1次拍賣程序(*本案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㉛95年5月18日因第1次拍賣不成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

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債權人臺灣金聯、富析公司、張志明、陳國樑、共有人、債務人謝清源、張仁旭、彰化縣福興鄉定於95年6月8日就前揭62筆土地減價百分之20後行第2次拍賣程序(*本案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㉜95年5月26日、29日、30日債權人臺灣金聯聲請停止95年6

月8日第2次拍賣程序,並就:①億豐綜合工業(股)之土地持分,及②前揭執行標的土地上之4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34 棟(即本案建物)併付拍賣。

前述土地部分合計共63筆,另整理如附表二。

㉝95年6月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停止

拍賣公告:因債權人聲請延緩執行,停止95年6月8日第2次拍賣程序。

㉞95年6月5日債權人富析公司聲請閱卷(因第三人向聲請人表達願代債務人協商債權債務事宜)。

㉟95年6月6日債權人臺灣金聯聲請調閱92年度執字第10791

號卷宗,請求將95年度執字第1688號併入94年執字第20546號執行程序,一併執行本案建物。

㊱95年9月20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公司聲請續行執行本案建物。

㊲95年9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處分

:除去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權(地上權人:張志明)。㊳95年10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

知定95年11月23日進行第2次拍賣程序。(新增本案建物,拍賣價格合計為原底價減價百分之20即30,355,200元)該院送達予被告之拍賣通知於95年11月3日寄存於松安派出所。

㊴95年11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

表示意見:因合併拍賣,條件變更,債權人臺灣金聯95年11月3日聲請停止拍賣並付重新鑑價。

㊵95年11月13日債權人富析公司因不同意債權人臺灣金聯請

求重新鑑價,恐影響程序進行,且與買主溝通好,本件債權有部分爭議,故該買主不會向臺灣金聯或富析公司購買債權,但會進場承購本件不動產為由,聲請續行拍賣。㊶95年11月17日被告等22人具狀聲明異議:本案建物由異議

人於84年間即已購得並交付購屋款,且已取得支付命令,被告已取得係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但該異議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11月22日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駁回。

㊷96年1月11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公司以本案建物之合計底價

30, 355,200元價格偏高、徒增買主之承購成本為由,聲請將本案建物重送鑑價。

㊸96年1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

:因拍賣條件變更(本案建物之拍賣價格依92年度執字第1079 1號第1次拍賣底價即47,430,000元),改定96年2月1日行第1次拍賣程序。

㊹96年1月17日債權人臺灣金聯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還款

方案中為由,聲請延緩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1月22 日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併案債權人延緩執行3個月。

㊺96年1月29日債權人富析公司陳報不同意延緩執行。法官

於96年1月30日裁定本案建物部份不停拍,土地部份停拍。

㊻96年2月6日債權人富析公司陳報:否認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就本案建物有法定抵押權。

㊼96年2月1日因第1次拍賣不成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

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定96年3月8日進行第2次拍賣。(本案建物之拍賣價格為第1次拍賣價格減價百分之20即37,944,000元)㊽96年3月8日因第2次拍賣不成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

度執字第20546號通知:定96年3月29日行第3次拍賣程序。(本案建物之拍賣價格為第2次拍賣價格減價百分之20即30,35 5,200元)㊾96年3月20日債權人富析公司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報有不明人士於系爭建物現場非法施工。

㊿96年3月27日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具狀聲明異議稱對本案建物有法定抵押權32,000,000元。

96年3月29日本案建物進行第3次拍賣,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當場表示承受,因宜德營造有限公司非債權人,法官當庭裁定駁回。

96年4月26日證人吳明禮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應訊

,陳明:我在查封的建物上動工,是因為原本的建設公司倒了,是被告找我去施工,於95年底找我合建並簽合建契約書,因當時資訊不明,直到富析公司找我,才停止再動工。在今年過年前做了外牆、拆了破舊的磁磚,花費了不少錢。施工時沒有看到法院的查封公告,「現場被告貼他有利的訴訟文件」。我施工的花費大約已付出100萬至200萬元。

96年5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駁回施國龍就本案建物有法定抵押權之異議。

96年5月30日債權人臺灣金聯聲請再延緩執行3個月。

96年6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駁回施國龍就本案建物不得單獨拍賣之異議。

96年6月26日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對本案建物之拍賣聲明異議並聲明承買。

96年7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駁回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異議及承買聲請。

96年6月20日債權人富析公司聲請減價拍賣。

96年7月12日本案建物經最後1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視為撤

回本件不動產執行之聲請,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函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塗銷土地部分之查封登記並對債權人核發債權憑證結案。

㈡又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強制執行債權人中興商銀、及其

權利義務承受人富析公司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歸屬,與被告、案外人陳義南、黃鴻進、林論圖、陳英哲間有所爭執,中興商銀遂以其本人名義、富析公司則以中興商銀承當訴訟人或其本人之名義(即主張其係中興商銀權利義務之承受人),均主張代位行使明記公司之權利,而分別以:①被告與案外人陳義南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及該院91年度執育字第7563號清償債務強制程序事件,關於前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該院分案以92年度訴字第1026號審理結果,於93年6月15日判決中興商銀敗訴,嗣經中興商銀提起上訴後,於94年7月14日具狀撤回起訴(見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第183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卷㈢第3至12頁);②被告與案外人林論圖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及該院91年度執字第7562號清償債務強制程序事件,就前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該院分案以92年度訴字第1027號審理結果,於93年7月23日判決富析公司即中興商銀之承當訴訟人敗訴,嗣經富析公司提起上訴後,於94年7月14日具狀撤回起訴(見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第18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卷㈡第121至122頁);③被告與案外人陳英哲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及該院91年度執育字第7954號清償債務強制程序事件,關於前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該院分案以92年度訴字第1028號審理結果,於93年6月15日判決中興商銀敗訴,嗣經中興商銀提起上訴後,於94年7月14日具狀撤回起訴(見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第185、186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卷㈡第122頁反面至123頁);④被告與案外人黃鴻進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及該院91年度執字第7535號清償債務強制程序事件,就前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案經該院分案以92年度訴字第1029號審理結果,於93年8月6日判決富析公司敗訴,嗣經富析公司提起上訴後,於94年7月26日撤回起訴(見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第187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791號卷㈡第124至126頁)。有上開民事判決書影本、節本、民事撤回狀等附卷可查,應可認定。

㈢再本案建物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業經被告於84年1月6日

以1億2,500萬元向明記公司予以收購之事實,有被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且經核前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第1027號、第1028號、第1029號民事判決書所載,該院於判決理由中均已明確認定本案部分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確已由被告取得等語。其中該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認定:「查本件被告丙○○於84年間向起造人明記公司買受系爭得意園邸34棟建物(即本案建物)時,該新建房屋尚未完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應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然明記公司既將系爭房屋在內之34棟建物出售轉讓予被告丙○○並完成交付,即已由買受人被告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等語;另92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認定:「經查,被告丙○○向明記公司買受系爭建物(即本案建物)後,既已受領交付,而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等語;92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認定:「查本件被告丙○○於84年間向起造人明記公司買受系爭得意園邸34棟建物(即本案建物)時,該新建房屋尚未完工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應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然明記公司既將系爭房屋在內之34棟建物出售轉讓予被告丙○○並完成交付,既已由買受人被告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等語;92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認定:「經查,被告丙○○向明記公司買受系爭建物(即本案建物)後,既已受領交付,而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按諸前揭說明,明記公司自不得再主張其為系爭建物原始取得之所有權人,並基於所有權請求撤銷本院91年度執字第75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則明記公司既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原告以明記公司債權人之地位,代位明記公司提起該項第三人異議之訴,亦屬無據,不應准許。」等語。是被告據引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民事判決理由中之認定及相關訴訟結果,因而於主觀上認其就本案建物已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並未逾通常一般人之認識,猶與常理無悖,乃其本此主觀上之認識,進而向告訴人明展公司、證人甲○○、吳明禮等表示:其就本案建物有處分權,並已經法院判決勝訴等語,復出示前述民事判決,於主觀上顯難謂係基於施用詐術之故意,令於客觀上亦難稱係詐術之施用。是被告辯稱:本案建物係其向明記公司所購買取得,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相關民事判決肯認在案,其對之自有處分權,更無施用詐術之舉等語,即有理由。

㈣至公訴人雖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並未經

終局裁判確定,且該院嗣以95年度執字第1688號裁定認;「前開判決,係於上訴二審時,經撤回【起訴】,已經本院調卷核明,效果如同未曾判決,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聲明異議人認係確定判決,有確認建物由丙○○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效力云云,自有誤會…」等語,而質疑被告前述辯詞。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而上開民事判決雖均係經撤回起訴,而於訴訟法上視同未判決,但中興商銀、及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富析公司就本案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歸屬,與被告、案外人陳義南、黃鴻進、林論圖、陳英哲間有所爭執,中興商銀遂以其本人名義、富析公司則以中興商銀承當訴訟人或其本人之名義,均主張代位行使明記公司之權利,而分別向被告、案外人陳義南、黃鴻進、林論圖、陳英哲提起前揭民事訴訟之事實,確乃事實上曾發生,而於客觀上所存在,並不因該等訴訟係經撤回起訴,即可予以抹滅,且經核前揭民事訴訟之爭執,均係以被告是否業以本諸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受領本案建物,並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為其基礎或前提要件,而該等民事判決既已充分參酌訴訟當事人之攻擊、防禦等主張,就該基礎或前提要件之存否為判斷,並於判決理由中詳予說明得其心證之理由,按諸前述說明,並本於通常一般人之認識,自足以使被告產生相當之信賴,而使其產生其係本案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確信,自不能僅以該等訴訟嗣經撤回,而於訴訟法上視同未判決,更不生既判力而足以約束法院,即斷然援為不利被告之評價。故公訴人此部分所認,即有誤會,尚難採信。

㈤證人陳銘堂於偵訊時,及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固

均一致證稱:被告於洽商、訂約過程中均未提及本案建物已遭查封、拍賣之事實等語。惟此業經被告予以堅決否認在卷可按,並辯稱:其當時確已向證人甲○○表明本案建物已被查封拍賣,並出示相關民事判決等語。且查,證人陳銘堂於偵訊中證稱:「(檢察官問:請詳述?)‧‧‧‧因當時95年8、9月間黃富成拿丙○○的買賣契約書、彰化地院一審的民事判決書、臺中高等法院判決書、以此證明這34戶(即本案建物,下同)是丙○○的無誤。‧‧‧丙○○也一樣提供買賣契約書、彰化地院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等表示他有這34戶的權利‧‧‧」、「(檢察官問:當時丙○○提供的判決書內容是否為這份〈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是,沒有錯。」、「(檢察官問:該份判決書有提起中興銀行與馬來西亞公司〈即富析公司,下同〉與丙○○因強制執行事件糾紛,你有無追問是何樣糾紛?)‧‧‧他大致說是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向土地銀行貸款,後未清償完畢,又向中興銀行貸款還給土地銀行,後來中興銀行倒閉將債權賣給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後來馬來西亞有主張這34棟建物是他們的‧‧」等語;另證人甲○○於偵訊中稱:「(檢察官問:被告提供何憑證證明他對建物有權利?)他拿判決書及以前的買賣契約書給我看。」、「(檢察官問:他有無說該判決書已確定,或上訴中?)他說「馬來西亞公司」有告他後來一審丙○○是勝訴,對方有上訴,後撤回上訴(實應為撤回起訴)‧‧‧。」、「(檢察官問:當時是否知道馬來西亞公司對土地建物有主張權利?)被告有提到,但他說法院判他勝訴‧‧‧」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結稱:「(本院問〈提示96年度偵字第16886號卷附合建契約書並告以要旨〉該合建契約是你與丙○○洽談的?)是的。這件事是朋友黃富成告訴我,這個房子的官司已經打贏了可以完成,因為這個建案最早的借款是我介紹他們去中興銀行貸款所以我知道這個建案,後來沒有蓋成我都不知道,後來黃富成、陳淑薇說已經處理完成可以繼續蓋,黃富成也說他帶『一些』法院的判決表示他有處分權,也帶丙○○的契約書給我看,這個契約書是丙○○向謝清源買房子的契約,當時是黃富成帶我去找陳銘堂,陳銘堂當介紹人,陳銘堂是擔任我與丙○○的介紹人。開始時是黃富成說這個權利都是丙○○的,一開始是黃富成拿判決書給我看,說可以蓋了,黃富成、陳銘堂兩人帶我一起去丙○○家。丙○○再將『一些』法院的判決書、買賣契約書給我看‧‧‧」等語。綜合被告前揭辯解、證人陳銘堂、甲○○前述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於雙方恰約、商議過程中,至少曾經出示前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6號,及同院92年度訴字第1027號、第1029號民事判決之全部或一部,否則證人陳銘堂、甲○○當不會知悉有關「馬來西亞公司(即富析公司)」之部分,蓋因92年訴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中僅提及中興商銀部分,未提及富析公司,而同院92年度訴字第1027號、第1029號民事判決始有關於富析公司之記載。而上開92年度訴字第1026號、第1027號、第1029號民事判決,均乃關於本案部分建物所有權,及該等建物經查封、拍賣所因此衍生相關強制執行程序之爭執,已據前㈡說明甚詳,不復贅敘,則被告既已將之提示,證人陳銘堂、甲○○亦坦言確實看過等語,證人陳銘堂、甲○○卻未能因此知悉本案建物已遭查封、拍賣,其等說詞似與一般人之認知有異,更與卷證資料所示不合,是證人陳銘堂、甲○○此部分所述,尚難採為不利被告之依據。

㈥再者,被告係向明記公司同時買受本案建物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土地,業據被告說明甚詳,復有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證。而對照卷附被告與告訴人明展公司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該合建契約書中僅約定:「一、茲以下丙○○稱為(甲方

)、明展營造有限公司稱為(乙方),合建位於彰化縣○○鄉○○段地號227等34筆,及未完成之建物共34戶,詳細以建築執照為準,甲方提供34戶建物做為興建計畫。‧‧‧

四、臺灣金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及拍賣取得,由乙方負責金錢支出,與乙方定之人購買取得,甲方配合所需之相關文件。五、待土地取得後甲、乙雙方拋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給雙方合開之建設公司,再向銀行貸款,貸款所得供營建所需費用。」等語,併對照證人甲○○於偵訊中稱:「(檢察官問:談得合約內容?)‧‧‧土地要向臺灣金聯取得,由我們負責向臺灣金聯取得土地。」、於本院審理中稱:「(被告問:你來找我的時候,說臺灣金聯是兩千萬元的債權,設定抵押是七千多萬元,中興銀行已經查封,臺灣金聯是第一順位,馬來西亞商是第二順位,如果拍賣之後臺灣金聯以兩千萬元可以取得土地、馬來西亞商、中興銀行就不會分到錢,建物部分是我要負責,我是負責工錢沒有給人家我有去處理,中興銀行的部分是處理臺灣金聯就可以解決了,可能當時他們有困難要我轉給別人,就是張士意,後來臺灣金聯沒有買到,建物是我蓋的,如果不清楚,要我去處理,是指工錢、材料費與人家不清楚時要我負責,我有提供契約書、判決書還有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還有建物拍賣的的鑑價資料給你看?)土地我負責取得,建物有設定抵押也沒有關係‧‧‧」、「(本院問:之後有無查證?)‧‧‧土地的部分是由明展公司負責取得,土地的部分我有去查‧‧‧」、「(本院問:未保存登記建物經過查封,編有臨時建號,有無瞭解?)我沒有查,我不瞭解,因為建物是歸丙○○負責,我們負責土地、施工。建物由丙○○負責。我沒有去查是因為建物部分由丙○○負責。是他提供建物與我們合作。」等語。相互參核,可見被告與告訴人明展公司之合建合作模式,係約定由被告提供本案建物,而告訴人明展公司負責向臺灣金聯洽購土地及完成整體建物之建築。依此,告訴人明展公司於訂約時,因已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雖已經被告買受,但被告並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而觀之卷附合建契約所載,及前述㈠所述本案建物、如附表二土地經鑑價、拍賣公告所定底價等,堪認本案合建交易金額甚鉅,日後所得利潤尤是可觀,有關本案建物、土地所有權或處分權歸屬,不惟普通一般人均必加以調查、注意,告訴人明展公司係專業之營造廠商,衡情,對此當必較普通一般人更加小心、注意為是。則本件被告既同時買受本案建物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卻僅對於本案建物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而就土地部分毫無置啄餘地,尚須由告訴人明展公司另向非土地所有權人之臺灣金聯接洽,透過向臺灣金聯承買債權、抵押權之方式加以取得,證人甲○○並證稱有查看土地部分部分之謄本等語,乃告訴人明展公司、證人甲○○自不可能完全不去設法查證本案建物之情況,是證人甲○○證稱未查證本案建物之情況等語,似即與一般人之經驗有異。況本案建物前於85年5月28日即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囑託查封登記,除如前述外,復有本案建物之建物謄本在卷可查,告訴人明展公司、證人甲○○既知於簽約前調閱、查看相關土地登記簿謄本,衡情,亦無不能於事前調閱本案建物謄本之理。此外,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本院問:洽談之初知悉土地遭查封?)我不知道,只知道要向第一胎臺灣金聯買債權之後我們過去再來請求法院拍賣處理土地的問題。丙○○、黃富成都有拿土地登記謄本給我看,所以我們才會向臺灣金聯繳二百萬元。」、「(本院問:你與臺灣金聯洽談的時候,臺灣金聯有沒說土地被查封?)沒有說,他說債權買了之後,再與法院處理,債權買了之後要求法院拍賣,就可以把土地處理清楚,臺灣金聯要我自己向法院聲請拍賣。」等語在卷可查,證人甲○○既坦言其於簽約前已看過土地登記簿謄本一節,衡情,其即可藉此知悉土地已遭查封、拍賣一事,然其卻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結稱:我不知道土地已遭查封,臺灣金聯要求我們另外聲請查封、拍賣等語,似亦與通常一般人之認知不同,自不能以其所述,即為被告不利之判斷。

㈦另證人即臺灣金聯債權管理部業務經理巫坤燦於偵訊中係說

明證人甲○○與臺灣金聯接洽承買債權、抵押權等經過;證人即富析公司法務人員謝佳靜於偵訊中係說明富析公司聲請本案建物強制執行等過程;證人即富析公司業務經理蔡慶堂於偵訊中係說明富析公司聲請本案建物強制執行之過程及證人甲○○就此向其徵詢相關事宜等經過情節;均難以證明被告有如向告訴人明展公司、證人甲○○、吳明禮施用詐術或刻意隱瞞重要交易訊息之情事,自均不足以採為被告不利之憑據。

㈧綜據上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所舉之

證據,本院認為就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足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不能得有被告確係加害人之心證,因此認為,被告上開被訴事實,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前述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合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被告丙○○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附表一:

┌──┬────────────────┬───────┐│ │土 地 坐 落 │ ││編號├───┬────┬──┬────┤ 備 註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 地 號 │ │├──┼───┼────┼──┼────┼───────┤│ 1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號 │即附表二編號45│├──┼───┼────┼──┼────┼───────┤│ 2 │彰化縣│福星鄉 │福興│160-4號 │即附表二編號44│├──┼───┼────┼──┼────┼───────┤│ 3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5號 │即附表二編號43│├──┼───┼────┼──┼────┼───────┤│ 4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6號 │即附表二編號42│├──┼───┼────┼──┼────┼───────┤│ 5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7號 │即附表二編號41│├──┼───┼────┼──┼────┼───────┤│ 6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8號 │即附表二編號40│├──┼───┼────┼──┼────┼───────┤│ 7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9號 │即附表二編號39│├──┼───┼────┼──┼────┼───────┤│ 8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0號│即附表二編號38│├──┼───┼────┼──┼────┼───────┤│ 9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1號│即附表二編號37│├──┼───┼────┼──┼────┼───────┤│ 10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2號│即附表二編號36│├──┼───┼────┼──┼────┼───────┤│ 11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3號│即附表二編號35│├──┼───┼────┼──┼────┼───────┤│ 12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4號│即附表二編號34│├──┼───┼────┼──┼────┼───────┤│ 13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5號│即附表二編號33│├──┼───┼────┼──┼────┼───────┤│ 14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6號│即附表二編號32│├──┼───┼────┼──┼────┼───────┤│ 15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7號│即附表二編號31│├──┼───┼────┼──┼────┼───────┤│ 16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8號│即附表二編號30│├──┼───┼────┼──┼────┼───────┤│ 17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19號│即附表二編號29│├──┼───┼────┼──┼────┼───────┤│ 18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0號│即附表二編號28│├──┼───┼────┼──┼────┼───────┤│ 19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1號│即附表二編號27│├──┼───┼────┼──┼────┼───────┤│ 20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2號│即附表二編號26│├──┼───┼────┼──┼────┼───────┤│ 21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3號│即附表二編號25│├──┼───┼────┼──┼────┼───────┤│ 22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4號│即附表二編號24│├──┼───┼────┼──┼────┼───────┤│ 23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5號│即附表二編號23│├──┼───┼────┼──┼────┼───────┤│ 24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6號│即附表二編號22│├──┼───┼────┼──┼────┼───────┤│ 25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7號│即附表二編號21│├──┼───┼────┼──┼────┼───────┤│ 26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8號│即附表二編號20│├──┼───┼────┼──┼────┼───────┤│ 27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29號│即附表二編號19│├──┼───┼────┼──┼────┼───────┤│ 28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0號│即附表二編號18│├──┼───┼────┼──┼────┼───────┤│ 29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1號│即附表二編號17│├──┼───┼────┼──┼────┼───────┤│ 30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2號│即附表二編號16│├──┼───┼────┼──┼────┼───────┤│ 31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3號│即附表二編號15│├──┼───┼────┼──┼────┼───────┤│ 32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4號│即附表二編號12│├──┼───┼────┼──┼────┼───────┤│ 33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5號│即附表二編號13│├──┼───┼────┼──┼────┼───────┤│ 34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6號│即附表二編號14│├──┼───┼────┼──┼────┼───────┤│ 35 │彰化縣│福興鄉 │福興│160-37號│即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

┌──┬───────────────┬────────┬───────┐│ │土 地 坐 落 │ │ ││編號├───┬────┬──┬───┤ 所 有 權 人 │重 測 前 地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 號 │ │ │├──┼───┼────┼──┼───┼────────┼───────┤│ 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09號 │張仁旭 │福興段159-5號 │├──┼───┼────┼──┼───┼────────┼───────┤│ 2 │彰化縣│福星鄉 │福鹿│226號 │張仁旭 │福興段160-3號 ││ ├───┼────┴──┴───┴────────┴───────┤│ │備 註│權利範圍:49/110,另有應有部分併付拍賣,見編號63 │├──┼───┼────┬──┬───┬────────┬───────┤│ 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2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7號│├──┼───┼────┼──┼───┼────────┼───────┤│ 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28號 │張仁旭 │福興段164-36號│├──┼───┼────┼──┼───┼────────┼───────┤│ 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29號 │張仁旭 │福興段164-37號│├──┼───┼────┼──┼───┼────────┼───────┤│ 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0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35號│├──┼───┼────┼──┼───┼────────┼───────┤│ 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1號 │彰化縣○○鄉○○○○○段○○○○○○號│├──┼───┼────┼──┼───┼────────┼───────┤│ 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3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33號│├──┼───┼────┼──┼───┼────────┼───────┤│ 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4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9號 │├──┼───┼────┼──┼───┼────────┼───────┤│ 1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27號│├──┼───┼────┼──┼───┼────────┼───────┤│ 1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6號 │彰化縣○○鄉○○○○○段○○○○○○號│├──┼───┼────┼──┼───┼────────┼───────┤│ 1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4號│├──┼───┼────┼──┼───┼────────┼───────┤│ 1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8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5號│├──┼───┼────┼──┼───┼────────┼───────┤│ 1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3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6號│├──┼───┼────┼──┼───┼────────┼───────┤│ 1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0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3號│├──┼───┼────┼──┼───┼────────┼───────┤│ 1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1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2號│├──┼───┼────┼──┼───┼────────┼───────┤│ 1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2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1號│├──┼───┼────┼──┼───┼────────┼───────┤│ 1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3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30號│├──┼───┼────┼──┼───┼────────┼───────┤│ 1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4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9號│├──┼───┼────┼──┼───┼────────┼───────┤│ 2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8號│├──┼───┼────┼──┼───┼────────┼───────┤│ 2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6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7號│├──┼───┼────┼──┼───┼────────┼───────┤│ 2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6號│├──┼───┼────┼──┼───┼────────┼───────┤│ 2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8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5號│├──┼───┼────┼──┼───┼────────┼───────┤│ 2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4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4號│├──┼───┼────┼──┼───┼────────┼───────┤│ 2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0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3號│├──┼───┼────┼──┼───┼────────┼───────┤│ 2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1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2號│├──┼───┼────┼──┼───┼────────┼───────┤│ 2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2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1號│├──┼───┼────┼──┼───┼────────┼───────┤│ 2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3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20號│├──┼───┼────┼──┼───┼────────┼───────┤│ 2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4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9號│├──┼───┼────┼──┼───┼────────┼───────┤│ 3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8號│├──┼───┼────┼──┼───┼────────┼───────┤│ 3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6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7號│├──┼───┼────┼──┼───┼────────┼───────┤│ 3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6號│├──┼───┼────┼──┼───┼────────┼───────┤│ 3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8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5號│├──┼───┼────┼──┼───┼────────┼───────┤│ 3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5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4號│├──┼───┼────┼──┼───┼────────┼───────┤│ 3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0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3號│├──┼───┼────┼──┼───┼────────┼───────┤│ 3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1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2號│├──┼───┼────┼──┼───┼────────┼───────┤│ 3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2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1號│├──┼───┼────┼──┼───┼────────┼───────┤│ 3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3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0號│├──┼───┼────┼──┼───┼────────┼───────┤│ 3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4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9號 │├──┼───┼────┼──┼───┼────────┼───────┤│ 4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8號 │├──┼───┼────┼──┼───┼────────┼───────┤│ 4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6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7號 │├──┼───┼────┼──┼───┼────────┼───────┤│ 4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6號 │├──┼───┼────┼──┼───┼────────┼───────┤│ 4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8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5號 │├──┼───┼────┼──┼───┼────────┼───────┤│ 4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6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4號 │├──┼───┼────┼──┼───┼────────┼───────┤│ 4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0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0-1號 │├──┼───┼────┼──┼───┼────────┼───────┤│ 4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1號 │彰化縣○○鄉○○○○○段○○○○○○號│├──┼───┼────┼──┼───┼────────┼───────┤│ 4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2號 │彰化縣○○鄉○○○○○段○○○○○○號│├──┼───┼────┼──┼───┼────────┼───────┤│ 4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3號 │彰化縣○○鄉○○○○○段○○○○○○號│├──┼───┼────┼──┼───┼────────┼───────┤│ 4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52號│├──┼───┼────┼──┼───┼────────┼───────┤│ 5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7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51號│├──┼───┼────┼──┼───┼────────┼───────┤│ 5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81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50號│├──┼───┼────┼──┼───┼────────┼───────┤│ 5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84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9號│├──┼───┼────┼──┼───┼────────┼───────┤│ 5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8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8號│├──┼───┼────┼──┼───┼────────┼───────┤│ 54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8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7號│├──┼───┼────┼──┼───┼────────┼───────┤│ 55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91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6號│├──┼───┼────┼──┼───┼────────┼───────┤│ 56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93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5號│├──┼───┼────┼──┼───┼────────┼───────┤│ 57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95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4號│├──┼───┼────┼──┼───┼────────┼───────┤│ 58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97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3號│├──┼───┼────┼──┼───┼────────┼───────┤│ 59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99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42號│├──┼───┼────┼──┼───┼────────┼───────┤│ 60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302號 │謝清源 │福興段164-32號│├──┼───┼────┼──┼───┼────────┼───────┤│ 61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304號 │彰化縣○○鄉○○○○○段○○○○○○號│├──┼───┼────┼──┼───┼────────┼───────┤│ 62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305號 │彰化縣○○鄉○○○○○段○○○○○號 │├──┼───┼────┼──┼───┼────────┼───────┤│ 63 │彰化縣│福興鄉 │福鹿│226號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福興段160-3號 ││ │ │ │ │ │有限公司 │ ││ ├───┼────┴──┴───┴────────┴───────┤│ │備 註│與編號 2 為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僅61/220)。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