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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30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2

0 號)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據;起訴書之附表,應更正如本刑事判決之附表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

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 量 │ 價 值 │所有權人│├────┼───────────┼──────┼────┤│洋酒 │15瓶 │5萬5,000元 │乙○○ ││ │ │ │ │├────┼───────────┼──────┼────┤│單眼相機│1台 │1萬元 │乙○○ ││ │ │ │ │├────┼───────────┼──────┼────┤│新臺幣 │千元舊紙鈔1 張、五百元│2540元 │乙○○ ││ │舊紙鈔2 張、百元舊紙鈔│ │ ││ │2張 、50元硬幣1 個、10│ │ ││ │元舊紙鈔3 張、50元舊紙│ │ ││ │鈔2 張、1 元硬幣160 個│ │ │├────┼───────────┼──────┼────┤│人民幣 │1 百元紙鈔1 張、5 元紙│134元8角1分 │乙○○ ││ │鈔5 張、1 元紙鈔7 張、│ │ ││ │5角 紙鈔5 張、2 角紙鈔│ │ ││ │1張 、1 角紙鈔1 張、1 │ │ ││ │分紙鈔1 張 │ │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4520號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

○號(另案於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5年2 月16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6 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知悉其鄰居乙○○、甲○○2 人正於臺中市○區○○路5 段

18 8號處辦理父親喪事,其位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住處無人在內,認有機可趁,竟萌生貪念,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6 月16日18時10分許,未經乙○○B 甲○○之同意,逕自打開上開住處鐵捲門及玻璃門進入屋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見乙○○正返回上開住處,為避免遭發覺其盜取財物之行為,遂進入1 樓廁所內躲藏。俟乙○○進入屋內,發覺住處遭人侵入竊取財物。遂立即聯絡甲○○返家一同清點遭竊之財物,而於清點過程中,當場發覺丙○○躲藏於1 樓廁所內,乙○○為阻止丙○○離去現場,而與丙○○產生肢體拉扯,致受有左手掌撕裂傷長2 公分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甲○○見狀則立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一 │告訴人即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1.其於97年6月16日18時40分許 ││ │中之證述 │ ,接獲乙○○電話後,由臺中││ │ │ 市○區○○路5段188號靈堂處││ │ │ 返回住處,確認住處在他人侵││ │ │ 入竊盜後,立即清點財物損失││ │ │ ,惟於清點過程中,乙○○發││ │ │ 現被告正躲藏於住處1樓廁所 ││ │ │ ,其立即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 │ 而乙○○為阻止被告逃離現場││ │ │ ,與被告產生肢體上拉扯之事││ │ │ 實。 ││ │ │2.上開住處門窗皆有上鎖之事實││ │ │ 。 ││ │ │3.被告於97年6月16日當日16時 ││ │ │ 許,曾前往告訴人父親靈堂處││ │ │ ,知悉告訴人上開住處並未有││ │ │ 人在內之事實。 ││ │ │4.告訴範圍包含竊盜及侵入住居││ │ │ 之事實。 │├──┼───────────────┼──────────────┤│二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1.其係於97年6月16日18時30 分││ │ │ 許,自其父親靈堂處返回上開││ │ │ 住處後,方察覺被告侵入住處││ │ │ 竊取財物之事實。 ││ │ │2.其發住處遭竊後立即通知張玉││ │ │ 君返家,而在2 人清點財物損││ │ │ 失過程中,因發現被告躲藏於││ │ │ 1 樓廁所後,即由甲○○通報││ │ │ 警方到場處理,其為阻止被告││ │ │ 離去,而與被告發生拉扯之事││ │ │ 實。 ││ │ │3.遭竊之住處共有2個出入口,1││ │ │ 為銅製大門,另1出入口係鐵 ││ │ │ 捲門加上鋁製大門,而上開大││ │ │ 門均有上鎖之事實。 │├──┼───────────────┼──────────────┤│三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1.證明被告確實未經告訴人同意││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而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並竊取││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 │ 屋內財物之事實。 ││ │(三)刑案現場圖。 │2.被告侵入之時點,尚非屬日沒││ │(四)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7年│ 時刻之事實。 ││ │ 6月16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 ││ │ 書。 │ ││ │(五)現場照片20張。 │ ││ │(六)中華民國97年日出日沒時刻│ ││ │ 表。 │ │├──┼───────────────┼──────────────┤│ │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四 │及矯正簡表。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 │罪的事實。 ││ │ │ │├──┼───────────────┼──────────────┤│ │ │1.被告坦承其係未經告訴人張喜││五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 爐、甲○○同意下,侵入告訴││ │ │ 人上開住處之事實。 ││ │ │2.告訴人雖否認竊盜之事實,惟││ │ │ 對於告訴人指訴之竊盜過程卻││ │ │ 辯稱其無話可說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有本署全國刑案查註資料表在卷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孟涵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 價格 │ 所有權人 │├────┼───────┼────────┼───────────┤│洋酒 │15瓶 │5萬5,000元 │乙○○ ││ │ │ │ │├────┼───────┼────────┼───────────┤│單眼相機│1台 │1萬元 │乙○○ ││ │ │ │ │├────┼───────┼────────┼───────────┤│新臺幣 │千元鈔1張、五 │2540元 │乙○○ ││ │百元鈔2之、百 │ │ ││ │元鈔2張、50 元│ │ ││ │硬幣1個、10元 │ │ ││ │硬幣3個、50元 │ │ ││ │舊紙鈔2張、1元│ │ ││ │硬幣160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幣 │5元紙鈔5 張、1│134元8角1分 │乙○○ ││ │元紙鈔7張、5角│ │ ││ │紙鈔5張、2 角 │ │ ││ │紙鈔1張、1分紙│ │ ││ │鈔1 張 │ │ ││ │ │ │ │└────┴───────┴────────┴───────────┘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