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34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421、11380、14363、1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沒收。其餘被訴之附表二編號48、98之加重竊盜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毒品、常業竊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4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均已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96年7月間起至97年5月9日止:

(一)其與王志正(另經本院97年度易字2264號判決、97易字第376號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竊盜時間及地點,以各該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方法,著手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侵入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除附表一編號14部分並未竊得財物外,其餘竊得財物得手後據為己有,再變賣予張志峰(另案偵查中)。嗣甲○○與王志正於97年1月27日19時58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為附表一編號17之犯行後,為屋主宙○○查覺而報警,為警當場查獲王志正,甲○○則乘隙逃逸,經警追查作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係甲○○所有,再據王志正之供述係與甲○○共犯附表一之犯行,而循線於97年5月9日16時10分許,在桃園縣○○鎮○○街○○○號為警拘捕甲○○到案,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T型扳手1支,另扣得甲○○所有與供行竊無關之名片3張、筆記本1本、黑色背包1只、及其竊得之液晶顯示器3臺(其中2臺業已發還t○○、Y○○,餘1臺為不詳姓名之人所有)。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攜帶其所有之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剪刀各1支,先後於附表二編號至47、49至97、99至109所示之各次竊盜時間及地點,以各該附表二所示之竊盜方法,竊取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侵入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得手後據為己有,並變賣予張志峰(另案偵查中),所得款項則花用一空。嗣經警於97年5月9日上揭時地查獲甲○○後,甲○○於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其犯附表二編號1至42、44至47、49至97、99至109之犯行(即除附表二編號43部分外)前,即主動供述係其所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就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自視為同意,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之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均承認係其所為(本院卷第3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志正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

47、49至97、99至109所示之被害人曹正謀、傅麗娟、A○○、甲G○、甲戊○、甲未○、亥○○○、Q○○、U○○、H○○、P○○、甲C○、S○○、z○○、乙○○、甲癸○、a○○、c○○、D○○、甲P○、e○○、宇○○、V○○、甲戌○、甲E○、甲宙○、f○○、v○○、B○○、午○○、甲I○、X○○、甲地○、未○○、甲申○、天○○、x○○、戌○○、Z○○、q○○、E○○、子○○、l○○、甲丙○、C○○、p○○、甲宇○○、辛○○、u○○○、J○○、甲F○、n○○、甲B○、甲辛○、地○○、g○○、甲子○、r○○、o○○○○○○、己○○、甲丑○、甲Q○、玄○○、庚○○、甲亥○、壬○○、丁○○、丑○○、j○○、L○○、卯○○、I○○○、申○○、M○○、甲壬○、酉○○、甲D○○、T○○、甲

H、洪子棋、O○○、甲N○、甲M○、巳○○、甲酉○、d○○、G○○、k○○、戊○○、寅○○、甲己○、甲O○、m○○、甲天○、甲L○、辰○○、y○○、h○○、甲A○、黃○○、甲寅○、甲庚○、w○○、F○○、Y○○、甲K○、t○○、甲黃○、甲甲○、甲丁○、甲J○、甲卯○、甲辰○、R○○○、甲乙○○、甲玄○、i○○、W○○、丙○○○、b○○、K○○、甲巳○、甲午○於警詢供述及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偵訊供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據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所有人劉志明於警詢供述在卷,復有扣案之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T型扳手1支,被害人t○○、Y○○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張、失竊現場照片、被告帶警至失竊現場之查證相片、附表二編號43失竊時之路口監視器拍攝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畫面之翻拍相片、附表二編號76失竊時之監視器畫面之翻拍相片、附表二編號102失竊時之監視器畫面之翻拍相片及中央氣象局編製之96年、97年臺中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

97、99至109之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法條及罪名。又公訴人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7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業據被害人玄○○於警詢供稱:竊嫌未破壞落地窗之門鎖,而是以徒手將落地玻璃窗向內搬移後,入內行竊等語(警52296卷第242頁),是被告顯係以非正常開啟門扇之方式,應係踰越門扇竊盜亦明,公訴人所認顯係有誤,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公訴人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7、10、28、67、78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云云,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4、

29、72、80至82、86、105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犯行,依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7、10、28、67、72、78、80至82、86之被害人曹正謀、傅麗娟、V○○、甲宙○、甲丙○、甲N○、G○○、m○○、甲L○、辰○○、y○○、甲寅○之警詢供述,足認並未破壞被害人住處之門鎖或門扇,又依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24、29、34、105 之被害人a○○、q○○、C○○、J○○、丙○○○之警詢供述,足認當時門未上鎖之事,均有上揭警詢筆錄可佐,是被告顯係以鑰匙或扳手開啟該處門鎖進入或徒手開啟未上鎖之門扇進入,此部分自難認被告具「毀越門扇」之加重要件;又公訴人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罪云云,惟此犯行之行竊時間係下午16、17時許之日間,亦據被告及被害人z○○陳明在卷,是此部分應不具「於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要件,公訴人此部分顯係誤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8、9、11、13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8、9、11、13之犯行係有破壞被害人住處之門鎖或破壞鋁門窗、玻璃門等情,亦據被害人甲未○、Q○○、U○○、P○○、S○○於警詢陳明在卷,是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8、9、11、13所為,應具「毀越門扇」之加重要件,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再公訴人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罪嫌云云,惟查,此部分依同案被告王志正於警詢、偵訊所述,及被害人宙○○於警詢、偵訊所述,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攜帶兇器為此犯行,復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是否有帶工具已經忘記云云(本院卷第31頁反面),是此部分難認被告具「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再公訴人雖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9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嫌云云,惟本件之失竊時間既係於「96年11月間某日18時許」,依中央氣象局編製之96年臺中地區之日出日沒時刻表,顯已係日沒後之夜間,是被告應具「於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要件,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是上揭部分,公訴人所認,顯係有誤,併此敘明。再被告與王志正就附表一之犯行,被告與綽號「阿俊」之成年男子就附表二編號75、89之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之犯行,雖已著手於攜帶兇器竊盜犯行之實施,即入內已剪斷電線,正欲搬動電視,惟驚覺屋內有人而逃逸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z○○於警詢供稱在卷,是其已著手實行而未竊得任何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2、44至47、49至97、99至109所示之犯行,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係其所為前,即由其主動供承,警方始依其供述查獲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稱:是我主動帶警察去外面看的,因為我不知道地址,我就是帶警察去看,說哪邊我有去偷等語(本院卷第32頁),自應就附表二編號1至42、44至47、49至97、99至109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就附表二編號43之犯行部分,雖警已依被害人陳建成於失竊後報案之警詢筆錄所提供之線索,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小客車於案發時在場,而認被告涉有重嫌,進而於97年2月27日傳喚通知該小客車車主到警局說明等情,有被害人陳建成之警詢供述、路口監視器之翻拍相片、警局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彰警卷12811卷第2至9頁),應認警方已有確切之根據對被告有合理認為其涉有重嫌,並非警方單純主觀上之懷疑,是此部分應認為已發覺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而與自首之規定不符,併此敘明。再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4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其中,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至42、44至47、49至97、99至109之犯行,同時具有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所犯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毒品、常業竊盜等前科,素行不良,其中於95年間因常業竊盜案件,亦犯有144件竊盜,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均判處上訴駁回(於97年3月6日確定,現執行中),被告於該常業竊盜案件尚在本院審理時起,即再為本案之124件竊案,不斷再伺機行竊,造成眾多被害人之財物受損不輕,相當危害社會治安,並再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主動供承多數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之「判決主文」欄內所載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571號裁判要旨可資參酌。本案參見被告之前案資料後,可知其於前案常業竊盜案件犯144件竊案尚在法院審理時,即自96年7月間起至97年5月9日止,再犯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共計124件竊案,其有犯竊盜罪及贓物罪之習慣,至堪認定,經再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所揭示意旨,依比例原則加以審核後,厥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四、末查,扣案之T型扳手1支,係被告所有,犯附表一編號1至

16、附表二編號1至47、49至97、99至109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供被告行竊所用之剪刀、鑰匙等物,既未扣案,顯已滅失,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專供行竊所用之物」,為免將來無從執行,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名片3張、筆記本1本、黑色背包1只,係被告所有非供行竊所用之物,及扣案之液晶顯示器1臺(另2臺業已發還被害人t○○、Y○○),為不詳姓名之人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陳明在卷,既非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二編號48、98所載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載之行竊方法竊取各該編號所載之財物,認被告甲○○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此在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為第320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至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不過為犯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82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報告意旨、87年度臺上字第3902號判決、85年度臺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48、98部分涉有上開加重竊盜罪嫌,係以被告甲○○之警偵訊自白、被害人s○○、癸○○○於警詢指訴,且有扣案之T型扳手1支及查證照片可佐,為其論據,固非無見。然查,被告為達入內行竊之目的,有於上揭時地持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T型扳手、剪刀各1支破壞附表二編號48、98處之門鎖,惟均尚未入內行竊等情,業據被告對附表二編號48、98之時間地點,其係「下車持六角扳手欲將落地窗之門鎖撬開,但發現門鎖無法撬開後,未竊取任何物品隨即離去」等情於警詢供承在卷(警52296卷第76頁),復據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8之被害人s○○於警詢供稱:「歹徒是以工具破壞我家落地窗門鎖,歹徒可能因為門鎖無法打開,所以只有破壞門鎖而已」等語(警52296卷第244、245頁),及證人即附表二編號98之被害人癸○○○於警詢亦供稱:「遭小偷破壞門鎖,但無財損。

‥‥歹徒以工具破壞我住處落地窗門鎖,但沒有進入屋內偷竊得任何財物」等語(警52296卷第347、348頁),大致相符,顯見被告至附表二編號48、98之失竊地點,僅在該處門外破壞門鎖,尚未進入上開2址行竊。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已著手於竊盜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是本件被告既僅有從事為達入內行竊目的而攜帶兇器破壞落地窗門鎖,且未能打開該門之加重條件行為,尚難認已達竊盜之著手行為,自難令被告負加重竊盜未遂罪責。本件復因告訴權人s○○、癸○○○均未對被告提出毀損罪之告訴,故檢察官未起訴被告破壞附表二編號48、98之破壞門鎖之損壞器物罪嫌,是被告此2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部分既屬不能證明,即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一┌──┬───┬──────┬────┬───┬────────┬───────┬──────┐│編號│行為人│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被害人│竊盜方法及竊得財│ 所犯法條 │判決主文(即││ │ │ │ │ │物 │ │所犯之罪及所││ │ │ │ │ │ │ │處之刑) │├──┼───┼──────┼────┼───┼────────┼───────┼──────┤│ 1 │甲○○│ 96年9月17日│臺中縣大│曹正謀│王志正駕駛自小客│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20時50分之夜│里市西榮│(起訴│車搭載甲○○,經│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 │王志正│間 │路278號 │書誤載│過該處,見有機可│帶兇器於夜間侵│侵入住宅竊盜││ │ │ │ │為曾正│趁,即由王志正把│入住宅竊盜罪 │,累犯,處有││ │ │ │ │謀) │風,由甲○○持客│ │期徒刑捌月,││ │ │ │ │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 │並於刑之執行││ │ │ │ │ │生命、身體,足資│ │前,令入勞動││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場所強制工作││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期間為參年││ │ │ │ │ │,以鑰匙或扳手開│ │,扣案之T型││ │ │ │ │ │啟落地窗門鎖,而│ │扳手壹支沒收││ │ │ │ │ │於夜間侵入該處後│ │。 ││ │ │ │ │ │,竊取筆記型電腦│ │ ││ │ │ │ │ │1臺。 │ │ │├──┼───┼──────┼────┼───┼────────┼───────┼──────┤│2 │甲○○│96年9月20日 │臺中縣霧│傅麗娟│王志正駕駛自小客│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19、20時許之│峰鄉民生│ │車搭載甲○○,經│項第1、3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 │王志正│夜間 │路239號 │ │過該處,見有機可│帶兇器於夜間侵│侵入住宅竊盜││ │ │ │之12 │ │趁,即由王志正把│入住宅竊盜罪 │,累犯,處有││ │ │ │ │ │風,由甲○○持客│ │期徒刑捌月,││ │ │ │ │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 │並於刑之執行││ │ │ │ │ │生命、身體,足資│ │前,令入勞動││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場所強制工作││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期間為參年││ │ │ │ │ │,以鑰匙或扳手開│ │,扣案之T型││ │ │ │ │ │啟門鎖,而於夜間│ │扳手壹支沒收││ │ │ │ │ │侵入該處後,竊取│ │。 ││ │ │ │ │ │液晶電視1臺。 │ │ │├──┼───┼──────┼────┼───┼────────┼───────┼──────┤│3 │甲○○│ 96年10月1日│臺中縣太│A○○│王志正駕駛車牌不│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 中午 │平市長安│ │詳之自小客車搭載│項第3款攜帶兇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 │東路41號│ │甲○○,經過該處│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 │ │,見有機可趁,即│ │徒刑捌月,並││ │ │ │ │ │由王志正把風,王│ │於刑之執行前││ │ │ │ │ │仕文則持客觀上足│ │,令入勞動場││ │ │ │ │ │以傷害人之生命、│ │所強制工作,││ │ │ │ │ │身體,足資作為兇│ │期間為參年,││ │ │ │ │ │器使用之T型扳手│ │扣案之T型扳││ │ │ │ │ │、剪刀下車,以扳│ │手壹支沒收。││ │ │ │ │ │手或鑰匙打開門鎖│ │ ││ │ │ │ │ │,而侵入A○○之│ │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 ││ │ │ │ │ │,竊取液晶電視1 │ │ ││ │ │ │ │ │臺。 │ │ │├──┼───┼──────┼────┼───┼────────┼───────┼──────┤│4 │甲○○│96年10月12日│臺中縣太│甲G○│王志正駕駛號碼不│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起訴書誤載│平市東區│ │詳之自小客車搭載│項第1、2、3款 │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為11月12日)│東村路19│ │甲○○,經過該處│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 │ │凌晨3、4時之│8號 │ │,見有機可趁,即│扇於夜間侵入住│住宅竊盜,累││ │ │夜間 │ │ │由王志正把風,王│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仕文持客觀上足以│ │刑捌月,並於││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刑之執行前,││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令入勞動場所││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強制工作,期││ │ │ │ │ │刀等物下車,以扳│ │間為參年,扣││ │ │ │ │ │手破壞紗門及鋁門│ │案之T型扳手││ │ │ │ │ │門鎖,而於夜間侵│ │壹支沒收。 ││ │ │ │ │ │入甲G○之住處後│ │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 ││ │ │ │ │ │液晶電視1臺。 │ │ │├──┼───┼──────┼────┼───┼────────┼───────┼──────┤│5 │甲○○│96年10月中旬│臺中縣太│甲戊○│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下午14、15時│平市仁和│ │碼不詳之自小客車│項第3款攜帶兇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許 │路452號 │ │搭載甲○○,經過│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 │ │該處,見有機可趁│ │徒刑捌月,並││ │ │ │ │ │,即由王志正把風│ │於刑之執行前││ │ │ │ │ │,甲○○持客觀上│ │,令入勞動場││ │ │ │ │ │足以傷害人之生命│ │所強制工作,││ │ │ │ │ │、身體,足資為兇│ │期間為參年,││ │ │ │ │ │器使用之鑰匙、T│ │扣案之T型扳││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手壹支沒收。││ │ │ │ │ │,以鑰匙打開門鎖│ │ ││ │ │ │ │ │(門鎖未遭破壞)│ │ ││ │ │ │ │ │,而侵入甲戊○之│ │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 ││ │ │ │ │ │,竊取液晶電視1 │ │ ││ │ │ │ │ │臺。 │ │ │├──┼───┼──────┼────┼───┼────────┼───────┼──────┤│6 │甲○○│97年10月22日│臺中縣大│甲未○│王志正騎乘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下午14時許 │里市新南│ │碼不詳之重機車搭│項第2、3款攜帶│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 │路147巷 │ │載甲○○,經過該│兇器毀越門扇竊│扇竊盜,累犯││ │ │ │15號 │ │處,見有機可趁,│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即由王志正把風,│ │捌月,並於刑││ │ │ │ │ │甲○○持客觀上可│ │之執行前,令││ │ │ │ │ │以傷害人之生命、│ │入勞動場所強││ │ │ │ │ │身體,足資作為兇│ │制工作,期間││ │ │ │ │ │器使用之T型扳手│ │為參年,扣案││ │ │ │ │ │、剪刀下車,以扳│ │之T型扳手壹││ │ │ │ │ │手破壞門鎖,而侵│ │支沒收。 ││ │ │ │ │ │入甲未○之住處後│ │ ││ │ │ │ │ │,竊取桌上型電腦│ │ ││ │ │ │ │ │1臺。 │ │ │├──┼───┼──────┼────┼───┼────────┼───────┼──────┤│7 │甲○○│ 96年11月底 │臺中縣大│阮嚴玉│王志正駕駛自小客│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 下午16時許 │里市大明│英 │車搭載甲○○,經│項第3款攜帶兇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 │路223巷 │ │過該處,見有機可│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38號 │ │趁,即由王志正把│ │徒刑捌月,並││ │ │ │ │ │風,甲○○持客觀│ │於刑之執行前││ │ │ │ │ │上足以傷害人之生│ │,令入勞動場││ │ │ │ │ │命、身體,足資作│ │所強制工作,││ │ │ │ │ │為兇器使用之扳手│ │期間為參年,││ │ │ │ │ │、剪刀下車,以扳│ │扣案之T型扳││ │ │ │ │ │手或鑰匙打開門鎖│ │手壹支沒收。││ │ │ │ │ │,而侵入該住處後│ │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 ││ │ │ │ │ │液晶電視、筆記型│ │ ││ │ │ │ │ │電腦各1臺。 │ │ │├──┼───┼──────┼────┼───┼────────┼───────┼──────┤│8 │甲○○│96年12月11日│臺中市太│Q○○│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下午14、15時│平市中山│ │碼3375-PS號之自 │項第2、3款攜帶│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許 │路2段283│ │小客車搭載甲○○│兇器毀越門扇竊│扇竊盜,累犯││ │ │ │號 │ │,經過該處,見有│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機可趁,即由王仕│ │捌月,並於刑││ │ │ │ │ │文持T型扳手、剪│ │之執行前,令││ │ │ │ │ │刀下車,以T型扳│ │入勞動場所強││ │ │ │ │ │手破壞門鎖,而侵│ │制工作,期間││ │ │ │ │ │入紀鋼本之住處後│ │為參年,扣案││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之T型扳手壹││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支沒收。 ││ │ │ │ │ │液晶電視1臺。 │ │ │├──┼───┼──────┼────┼───┼────────┼───────┼──────┤│9 │甲○○│96年12月間之│臺中縣大│U○○│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某日上午7時 │里市好來│ │碼不詳之自小客車│項第2、3款攜帶│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許 │一街15號│ │搭載甲○○,經過│兇器毀越門扇竊│扇竊盜,累犯││ │ │ │ │ │該處,見有機可趁│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即由甲○○持T│ │捌月,並於刑││ │ │ │ │ │型扳手、剪刀等物│ │之執行前,令││ │ │ │ │ │下車,以T型扳手│ │入勞動場所強││ │ │ │ │ │破壞門鎖,而侵入│ │制工作,期間││ │ │ │ │ │U○○之住處後,│ │為參年,T型││ │ │ │ │ │竊取液晶電視、筆│ │扳手壹支沒收││ │ │ │ │ │記型電腦各1臺。 │ │。 ││ │ │ │ │ │ │ │ │├──┼───┼──────┼────┼───┼────────┼───────┼──────┤│10 │甲○○│96年12月中旬│臺中縣太│H○○│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某日19、20時│平市太平│ │碼3375-PS號之自 │項第1、2、3款 │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許之夜間 │路349號 │ │小客車搭載甲○○│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 │ │ │ │ │,經過該處,見有│扇於夜間侵入住│住宅竊盜,累││ │ │ │ │ │機可趁,即由王志│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正把風,由甲○○│ │刑捌月,並於││ │ │ │ │ │持客觀上足以傷害│ │刑之執行前,││ │ │ │ │ │人之生命、身體,│ │令入勞動場所││ │ │ │ │ │足資為兇器使用之│ │強制工作,期││ │ │ │ │ │T型扳手、剪刀等│ │間為參年,扣││ │ │ │ │ │物下車,以T型扳│ │案之T型扳手││ │ │ │ │ │手破壞側門門鎖,│ │壹支沒收。 ││ │ │ │ │ │而於夜間侵入林淑│ │ ││ │ │ │ │ │慧之住處後,竊取│ │ ││ │ │ │ │ │液晶電視1臺。 │ │ │├──┼───┼──────┼────┼───┼────────┼───────┼──────┤│11 │甲○○│96年12月18日│臺中縣大│P○○│王志正駕駛自小客│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上午7時許 │里市中興│ │車搭載甲○○,經│項第2、3款攜帶│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 │路2段249│ │過該處,見有機可│兇器毀越門扇竊│扇竊盜,累犯││ │ │ │巷1弄33 │ │趁,即由王志正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號 │ │風,甲○○持客觀│ │捌月,並於刑││ │ │ │ │ │上可以傷害人之生│ │之執行前,令││ │ │ │ │ │命、身體,足供兇│ │入勞動場所強││ │ │ │ │ │器使用之T型扳手│ │制工作,期間││ │ │ │ │ │、剪刀下車,以扳│ │為參年,扣案││ │ │ │ │ │手破壞鋁門窗玻璃│ │之T型扳手壹││ │ │ │ │ │門,而侵入P○○│ │支沒收。 ││ │ │ │ │ │之住處後,竊取液│ │ ││ │ │ │ │ │晶電視1臺。 │ │ │├──┼───┼──────┼────┼───┼────────┼───────┼──────┤│12 │甲○○│96年12月21日│臺中縣大│甲C○│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上午7時許 │里市合作│ │碼不詳之自小客車│項第3款攜帶兇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 │街16號 │ │搭載甲○○,經過│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 │ │該處,見有機可趁│ │徒刑捌月,並││ │ │ │ │ │,即由王志正負責│ │於刑之執行前││ │ │ │ │ │把風,由甲○○持│ │,令入勞動場││ │ │ │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 │所強制工作,││ │ │ │ │ │之生命、身體,可│ │期間為參年,││ │ │ │ │ │供兇器使用之T型│ │扣案之T型扳││ │ │ │ │ │扳手、剪刀下車,│ │手壹支沒收。││ │ │ │ │ │以鑰匙或扳手打開│ │ ││ │ │ │ │ │門鎖,而侵入賴秀│ │ ││ │ │ │ │ │雲之住處後,再以│ │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 ││ │ │ │ │ │視1臺。 │ │ │├──┼───┼──────┼────┼───┼────────┼───────┼──────┤│13 │甲○○│96年12月中旬│臺中縣大│S○○│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某日下午15時│里市立仁│ │碼3375-PS號之自 │項第2、3款攜帶│帶兇器毀越門││ │王志正│許 │路204號 │ │小客車搭載甲○○│兇器毀越門扇竊│扇竊盜,累犯││ │ │ │ │ │,經過該處,見有│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機可趁,即由王志│ │捌月,並於刑││ │ │ │ │ │正把風,由甲○○│ │之執行前,令││ │ │ │ │ │持T型扳手、剪刀│ │入勞動場所強││ │ │ │ │ │等物下車,以T型│ │制工作,期間││ │ │ │ │ │扳手破壞門鎖,而│ │為參年,扣案││ │ │ │ │ │侵入S○○之住處│ │之T型扳手壹││ │ │ │ │ │後,再以剪刀剪斷│ │支均沒收。 ││ │ │ │ │ │電源線之方式,竊│ │ ││ │ │ │ │ │取液晶電視1臺。 │ │ │├──┼───┼──────┼────┼───┼────────┼───────┼──────┤│14 │甲○○│ 97年1月17日│臺中縣太│z○○│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下午16、17時│平市德安│ │碼3375-PS號之自 │項第3款、第2項│帶兇器竊盜未││ │王志正│許 │街30號 │ │小客車搭載甲○○│之攜帶兇器竊盜│遂,累犯,處││ │ │ │ │ │,經過該處,見有│未遂罪 │有期徒刑肆月││ │ │ │ │ │機可趁,即由王志│ │,並於刑之執││ │ │ │ │ │正把風,由甲○○│ │行前,令入勞││ │ │ │ │ │持裝有T型扳手、│ │動場所強制工││ │ │ │ │ │剪刀等物之包包下│ │作,期間為參││ │ │ │ │ │車,拉開未上鎖的│ │年,扣案之T││ │ │ │ │ │門,而侵入z○○│ │型扳手壹支沒││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收。 ││ │ │ │ │ │刀剪斷電源線,正│ │ ││ │ │ │ │ │欲搬動液晶電視1 │ │ ││ │ │ │ │ │臺之際,驚覺屋內│ │ ││ │ │ │ │ │有人,隨即逃逸而│ │ ││ │ │ │ │ │未遂。 │ │ │├──┼───┼──────┼────┼───┼────────┼───────┼──────┤│15 │甲○○│ 97年1月18日│臺中縣太│乙○○│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 上午7時許 │平市永豐│ │碼不詳之自小客車│項第3款之攜帶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 │路311巷2│ │搭載甲○○,經過│兇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 │徒刑捌月,並││ │ │ │ │ │,即由王志正把風│ │於刑之執行前││ │ │ │ │ │,由甲○○持T型│ │,令入勞動場││ │ │ │ │ │扳手、剪刀下車,│ │所強制工作,││ │ │ │ │ │以T型扳手開啟門│ │期間為參年,││ │ │ │ │ │鎖,而侵入乙○○│ │扣案之T型扳││ │ │ │ │ │之住處後,竊取液│ │手壹支均沒收││ │ │ │ │ │晶電視1臺。 │ │。 │├──┼───┼──────┼────┼───┼────────┼───────┼──────┤│16 │甲○○│ 97年1月20日│臺中縣太│甲癸○│王志正駕駛車牌號│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 │ 下午14時許 │平市太平│ │碼不詳之自小客車│項第3款之攜帶 │帶兇器竊盜,││ │王志正│ │十二街68│ │搭載甲○○,經過│兇器竊盜罪 │累犯,處有期││ │ │ │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 │徒刑捌月,並││ │ │ │ │ │,即由王志正把風│ │於刑之執行前││ │ │ │ │ │,由甲○○持客觀│ │,令入勞動場││ │ │ │ │ │上足以傷害人之生│ │所強制工作,││ │ │ │ │ │命、身體,足資作│ │期間為參年,││ │ │ │ │ │為兇器使用之T型│ │扣案之T型扳││ │ │ │ │ │扳手、剪刀下車,│ │手壹支沒收。││ │ │ │ │ │以鑰匙或扳手打開│ │ ││ │ │ │ │ │門鎖,而侵入楊忠│ │ ││ │ │ │ │ │明之住處後,再以│ │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 ││ │ │ │ │ │視1臺。 │ │ │├──┼───┼──────┼────┼───┼────────┼───────┼──────┤│17 │甲○○│97年1月27日 │臺中縣太│宙○○│由甲○○駕駛其所│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毀││ │ 及 │19時許之夜間│平市溪洲│ │有之車牌號碼00-0│項第1、2款毀越│越安全設備於││ │王志正│ │路46號 │ │815號自小客車搭 │安全設備於夜間│夜間侵入住宅││ │ │ │ │ │載王志正,至臺中│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累犯,││ │ │ │ │ │縣太平市○○路46│。 │處有期徒刑捌││ │ │ │ │ │號宙○○住處外,│ │月,並於刑之││ │ │ │ │ │見宙○○及其家人│ │執行前,令入││ │ │ │ │ │外出,有機可趁,│ │勞動場所強制││ │ │ │ │ │2人即徒手打開該 │ │工作,期間為││ │ │ │ │ │屋側門,而於夜間│ │參年。 ││ │ │ │ │ │侵入宙○○之住處│ │ ││ │ │ │ │ │(侵入住宅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先進入│ │ ││ │ │ │ │ │該房屋前院,再打│ │ ││ │ │ │ │ │破玻璃,爬越1樓 │ │ ││ │ │ │ │ │窗戶之安全設備進│ │ ││ │ │ │ │ │入屋內,竊取林大│ │ ││ │ │ │ │ │發所有之VCD播放 │ │ ││ │ │ │ │ │器、音圓伴唱機、│ │ ││ │ │ │ │ │擴大機、聲音處理│ │ ││ │ │ │ │ │機、液晶電視各1 │ │ ││ │ │ │ │ │臺、電腦主機、液│ │ ││ │ │ │ │ │晶螢幕各2臺。2人│ │ ││ │ │ │ │ │得手後,將竊得之│ │ ││ │ │ │ │ │液晶電視、電腦主│ │ ││ │ │ │ │ │機、液晶螢幕搬至│ │ ││ │ │ │ │ │上開自小客車之際│ │ ││ │ │ │ │ │,為返回住處之林│ │ ││ │ │ │ │ │大發察覺有異而報│ │ ││ │ │ │ │ │警查獲,王志正為│ │ ││ │ │ │ │ │警當場逮捕,王仕│ │ ││ │ │ │ │ │文則趁隙駕駛上開│ │ ││ │ │ │ │ │自小客車逃逸。並│ │ ││ │ │ │ │ │扣得尚未搬上車而│ │ ││ │ │ │ │ │放置於地上之VCD │ │ ││ │ │ │ │ │播放器、音圓伴唱│ │ ││ │ │ │ │ │機、擴大機、聲音│ │ ││ │ │ │ │ │處理機各1臺(業 │ │ ││ │ │ │ │ │已發還宙○○)。│ │ │└──┴───┴──────┴────┴───┴────────┴───────┴──────┘

附表二┌──┬───┬──────┬────┬───┬────────┬───────┬──────┬────┐│編號│行為人│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被害人│竊盜方法及竊得財│ 所犯法條 │主文(即所犯│備 註 ││ │ │ │ │ │物 │ │之罪及所處之│ ││ │ │ │ │ │ │ │刑) │ │├──┼───┼──────┼────┼───┼────────┼───────┼──────┼────┤│ 1 │甲○○│96年7月下旬 │臺中縣大│a○○│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許 │里市愛心│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3款之攜帶│器竊盜,累犯│ ││ │ │ │路170巷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52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利用門未上鎖,│ │制工作,期間│ ││ │ │ │ │ │而侵入該處後,再│ │為參年,扣案│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之T型扳手壹│ ││ │ │ │ │ │之方式,竊取液晶│ │支沒收。 │ ││ │ │ │ │ │電視1臺(價值3萬│ │ │ ││ │ │ │ │ │5000元)。 │ │ │ │├──┼───┼──────┼────┼───┼────────┼───────┼──────┼────┤│2 │甲○○│96年8月某日 │臺中縣大│c○○│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8時30分許之│里市青松│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日間 │街7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侵入該住處後,竊│ │作,期間為參│ ││ │ │ │ │ │取液晶電視1臺( │ │年,扣案之T│ ││ │ │ │ │ │大同牌、42吋,價│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值7萬元)。 │ │收。 │ │├──┼───┼──────┼────┼───┼────────┼───────┼──────┼────┤│3 │甲○○│96年9月初某 │臺中縣大│D○○│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日上午10時許│里市來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9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住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年,扣案之T│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液晶電視1臺(國 │ │收。 │ ││ │ │ │ │ │際牌、37吋,價值│ │ │ ││ │ │ │ │ │5萬元) │ │ │ │├──┼───┼──────┼────┼───┼────────┼───────┼──────┼────┤│4 │甲○○│96年9月初20 │臺中縣大│甲P○│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時許之夜間 │里市愛心│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1、2、3款│器毀越門扇於│ ││ │ │ │三街34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執行前,令入│ ││ │ │ │ │ │於夜間侵入甲P○│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住處後,竊取桌上│ │工作,期間為│ ││ │ │ │ │ │型電腦主機2臺、P│ │參年,扣案之│ ││ │ │ │ │ │S遊戲機1臺(SONY│ │T型扳手壹支│ ││ │ │ │ │ │牌),價值共3 萬│ │沒收。 │ ││ │ │ │ │ │5000元 │ │ │ │├──┼───┼──────┼────┼───┼────────┼───────┼──────┼────┤│5 │甲○○│96年9月10日 │臺中縣太│e○○│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上午9時32分 │平市光華│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 │里長安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293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侵入該處後,再以│ │作,期間為參│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年,扣案之T│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視1臺(聲寶牌、3│ │收。 │ ││ │ │ │ │ │2吋),價值3萬元│ │ │ │├──┼───┼──────┼────┼───┼────────┼───────┼──────┼────┤│6 │甲○○│96年9月10日 │臺中縣太│宇○○│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23時30分許之│平市大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1、2、3款│器毀越門扇於│ ││ │ │夜間 │里5鄰大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興路270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鐵門及落地│ │執行前,令入│ ││ │ │ │ │ │窗門鎖,於夜間侵│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入該住處後,再以│ │工作,期間為│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參年,扣案之│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T型扳手壹支│ ││ │ │ │ │ │視1臺(廠牌不詳 │ │沒收。 │ ││ │ │ │ │ │、32吋)及桌上型│ │ │ ││ │ │ │ │ │電腦主機及螢幕乙│ │ │ ││ │ │ │ │ │組(華碩牌)、總│ │ │ ││ │ │ │ │ │計價值5萬元 │ │ │ │├──┼───┼──────┼────┼───┼────────┼───────┼──────┼────┤│7 │甲○○│96年9月11日 │臺中縣大│V○○│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晚間19時40分│里市西榮│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3款之攜│器於夜間侵入│ ││ │ │許之夜間 │路200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累│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入住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刑柒月,並於│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刑之執行前,│ ││ │ │ │ │ │,未破壞門鎖,於│ │令入勞動場所│ ││ │ │ │ │ │夜間侵入該住處後│ │強制工作,期│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間為參年,扣│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案之T型扳手│ ││ │ │ │ │ │液晶電視1臺(東 │ │壹支沒收。 │ ││ │ │ │ │ │元牌、35吋),價│ │ │ ││ │ │ │ │ │值4萬元 │ │ │ │├──┼───┼──────┼────┼───┼────────┼───────┼──────┼────┤│8 │甲○○│96年9月15日 │臺中縣太│甲戌○│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12分│平市光華│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許 │里長安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33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住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年,扣案之T│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液│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晶電視1臺(SONY │ │收。 │ ││ │ │ │ │ │牌、32吋)、價值│ │ │ ││ │ │ │ │ │4萬9000元 │ │ │ ││ │ │ │ │ │ │ │ │ │├──┼───┼──────┼────┼───┼────────┼───────┼──────┼────┤│9 │甲○○│96年9月20日 │臺中縣大│甲E○│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中午12時許 │里市永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81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門鎖侵入住│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作,期間為參│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年,扣案之T│ ││ │ │ │ │ │竊取液晶電視1臺 │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32吋)、價值2 │ │收。 │ ││ │ │ │ │ │萬元 │ │ │ │├──┼───┼──────┼────┼───┼────────┼───────┼──────┼────┤│10 │甲○○│96年9月20日 │臺中縣霧│甲宙○│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19時40分許之│峰鄉吉峰│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1、3款之 │器於夜間侵入│ ││ │ │夜間 │村民生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於夜間│住宅竊盜,累│ ││ │ │ │290巷61 │ │之生命、身體足資│侵入住宅竊盜罪│犯,處有期徒│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刑柒月,並於│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刑之執行前,│ ││ │ │ │ │ │,未破壞門鎖,侵│ │令入勞動場所│ ││ │ │ │ │ │入該住處後,再以│ │強制工作,期│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間為參年,扣│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案之T型扳手│ ││ │ │ │ │ │視1臺(大同牌、 │ │壹支沒收。 │ ││ │ │ │ │ │32吋),價值2萬 │ │ │ ││ │ │ │ │ │元 │ │ │ │├──┼───┼──────┼────┼───┼────────┼───────┼──────┼────┤│11 │甲○○│96年9月28日 │臺中縣大│f○○│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40分│里市西榮│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許 │路182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液│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晶電視1臺(奇美 │ │收。 │ ││ │ │ │ │ │牌、32吋),價值│ │ │ ││ │ │ │ │ │3萬5000元 │ │ │ │├──┼───┼──────┼────┼───┼────────┼───────┼──────┼────┤│12 │甲○○│96年10月間下│臺中縣霧│v○○│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午16時許 │峰鄉吉峰│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民生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239之11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侵入該處後,再以│ │作,期間為參│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年,扣案之T│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視1臺(聯碩牌、 │ │收。 │ ││ │ │ │ │ │32吋),價值1萬 │ │ │ ││ │ │ │ │ │5000元 │ │ │ │├──┼───┼──────┼────┼───┼────────┼───────┼──────┼────┤│13 │甲○○│96年10月某日│臺中縣太│B○○│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間下午15時40│平市太平│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2、3款之 │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18街82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攜帶兇器毀越門│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住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將電線拔開之│ │年,扣案之T│ ││ │ │ │ │ │方式,竊取伴唱機│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1臺(金賞牌)、 │ │收。 │ ││ │ │ │ │ │點歌簿、遙控器、│ │ │ ││ │ │ │ │ │價值2萬4000元。 │ │ │ │├──┼───┼──────┼────┼───┼────────┼───────┼──────┼────┤│14 │甲○○│96年10月17日│臺中縣大│午○○│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 │甲○○攜帶兇│ ││ │ │20時許之夜間│里市大新│ │見有機可趁,即持│1項第1、2、3款│器毀越門扇於│ ││ │ │ │街4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執行前,令入│ ││ │ │ │ │ │窗門後,侵入該處│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以剪斷電線方式│ │工作,期間為│ ││ │ │ │ │ │,竊取液晶電視1 │ │參年,扣案之│ ││ │ │ │ │ │臺(三星牌、42 │ │T型扳手壹支│ ││ │ │ │ │ │吋)、價值7萬 │ │沒收。 │ ││ │ │ │ │ │6000元) │ │ │ │├──┼───┼──────┼────┼───┼────────┼───────┼──────┼────┤│15 │甲○○│96年10月25日│臺中縣潭│甲I○│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之日間某時 │子鄉合作│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7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電│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漿電視1臺(聲寶 │ │收。 │ ││ │ │ │ │ │牌、42吋)、筆記│ │ │ ││ │ │ │ │ │型電腦2臺、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1萬 │ │ │ ││ │ │ │ │ │元及證件)損失共│ │ │ ││ │ │ │ │ │計1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甲○○│96年10月31日│臺中縣大│X○○│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30 │里市吉隆│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路52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張│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傳棋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BENQ牌、32吋│ │ │ ││ │ │ │ │ │),價值3萬5000 │ │ │ ││ │ │ │ │ │元 │ │ │ │├──┼───┼──────┼────┼───┼────────┼───────┼──────┼────┤│17 │甲○○│96年11月1日 │臺中縣潭│甲地○│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0時30分許之│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夜間 │村大新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59巷9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執行前,令入│ ││ │ │ │ │ │侵入該處後,再以│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工作,期間為│ ││ │ │ │ │ │方式,竊取液晶電│ │參年,扣案之│ ││ │ │ │ │ │視1臺及遙控器( │ │T型扳手壹支│ ││ │ │ │ │ │國際牌、42吋),│ │沒收。 │ ││ │ │ │ │ │價值6萬1000元 │ │ │ │├──┼───┼──────┼────┼───┼────────┼───────┼──────┼────┤│18 │甲○○│96年11月某日│臺中縣潭│未○○│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9時許之夜間│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村新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一段266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工作,期間為│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李│ │參年,扣案之│ ││ │ │ │ │ │國大之液晶電視1 │ │T型扳手壹支│ ││ │ │ │ │ │臺(福及弟牌、32│ │沒收。 │ ││ │ │ │ │ │吋),價值2萬元 │ │ │ │├──┼───┼──────┼────┼───┼────────┼───────┼──────┼────┤│19 │甲○○│96年11月中旬│臺中縣太│甲申○│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月下午18時許│平市太平│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之夜間 │20街12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工作,期間為│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廖│ │參年,扣案之│ ││ │ │ │ │ │柏洲之液晶電視1 │ │T型扳手壹支│ ││ │ │ │ │ │臺(VIEW SONIC牌│ │沒收。 │ ││ │ │ │ │ │、32吋),價值4 │ │ │ ││ │ │ │ │ │萬元 │ │ │ │├──┼───┼──────┼────┼───┼────────┼───────┼──────┼────┤│20 │甲○○│96年11月中旬│臺中縣烏│天○○│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某日20時許之│日鄉九德│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夜間 │村長春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363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工作,期間為│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參年,扣案之│ ││ │ │ │ │ │,竊取天○○之液│ │T型扳手壹支│ ││ │ │ │ │ │晶電視1臺(歌林 │ │沒收。 │ ││ │ │ │ │ │牌、32吋),價值│ │ │ ││ │ │ │ │ │3萬5000元 │ │ │ │├──┼───┼──────┼────┼───┼────────┼───────┼──────┼────┤│21 │甲○○│96年11月14日│臺中縣烏│x○○│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7時許 │日鄉九德│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興祥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90巷39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曾│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碧彥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SONY牌、40吋│ │ │ ││ │ │ │ │ │),價值6萬9000 │ │ │ ││ │ │ │ │ │元 │ │ │ │├──┼───┼──────┼────┼───┼────────┼───────┼──────┼────┤│22 │甲○○│96年11月23日│臺中縣太│戌○○│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於21時10分許│平市長億│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之夜間 │里7鄰長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億東三街│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58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工作,期間為│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參年,扣案之│ ││ │ │ │ │ │,竊取戌○○之液│ │T型扳手壹支│ ││ │ │ │ │ │晶電視及遙控器1 │ │沒收。 │ ││ │ │ │ │ │臺(廠牌不詳、32│ │ │ ││ │ │ │ │ │吋,價值3萬元) │ │ │ ││ │ │ │ │ │、小提琴乙把(價│ │ │ ││ │ │ │ │ │值5000元) │ │ │ │├──┼───┼──────┼────┼───┼────────┼───────┼──────┼────┤│23 │甲○○│96年12月間下│臺中縣潭│Z○○│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3時許 │子鄉頭家│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中山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一段398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之5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張│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蒲月之液晶電視及│ │收。 │ ││ │ │ │ │ │遙控器1臺(奇美 │ │ │ ││ │ │ │ │ │牌、32吋),價值│ │ │ ││ │ │ │ │ │3萬元 │ │ │ │├──┼───┼──────┼────┼───┼────────┼───────┼──────┼────┤│24 │甲○○│96年12月間下│臺中縣潭│q○○│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6時許 │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 │村復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一段228 │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因大門未上鎖,│ │制工作,期間│ ││ │ │ │ │ │侵入該處後,再以│ │為參年,扣案│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之T型扳手壹│ ││ │ │ │ │ │方式,竊取q○○│ │支沒收。 │ ││ │ │ │ │ │之液晶電視及遙控│ │ │ ││ │ │ │ │ │器1臺(聲寶牌、 │ │ │ ││ │ │ │ │ │32 吋),價值4萬│ │ │ ││ │ │ │ │ │9000元 │ │ │ │├──┼───┼──────┼────┼───┼────────┼───────┼──────┼────┤│25 │甲○○│96年12月間中│臺中縣大│E○○│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2時許 │肚鄉瑞井│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遊園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一段122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之11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林│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服銘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廠牌不詳),│ │ │ ││ │ │ │ │ │價值4萬元 │ │ │ │├──┼───┼──────┼────┼───┼────────┼───────┼──────┼────┤│26 │甲○○│96年12月某日│臺中縣太│子○○│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2時許之夜間│平市長億│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東三街52│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門鎖入內,│ │執行前,令入│ ││ │ │ │ │ │於夜間侵入該住處│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後,再以剪刀剪斷│ │工作,期間為│ ││ │ │ │ │ │電源線之方式,竊│ │參年,扣案之│ ││ │ │ │ │ │取子○○之桌上型│ │T型扳手壹支│ ││ │ │ │ │ │電腦之電腦主機(│ │沒收。 │ ││ │ │ │ │ │宏碁牌)1臺及液 │ │ │ ││ │ │ │ │ │晶螢幕(BENG牌、│ │ │ ││ │ │ │ │ │17吋)1臺、手錶1│ │ │ ││ │ │ │ │ │個、戒指2紙、存 │ │ │ ││ │ │ │ │ │錢筒,總計損失3 │ │ │ ││ │ │ │ │ │萬元 │ │ │ │├──┼───┼──────┼────┼───┼────────┼───────┼──────┼────┤│27 │甲○○│96年12月10日│臺中縣烏│l○○│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25分│日鄉烏日│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許 │村大同三│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街22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割破紗窗,破壞│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門鎖後,侵入該處│ │作,期間為參│ ││ │ │ │ │ │後,再以剪刀剪斷│ │年,扣案之T│ ││ │ │ │ │ │電源線之方式,竊│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取l○○之液晶電│ │收。 │ ││ │ │ │ │ │視1臺(大同廠、 │ │ │ ││ │ │ │ │ │32 吋)及電腦1臺│ │ │ ││ │ │ │ │ │(廠牌不詳)、價│ │ │ ││ │ │ │ │ │值不詳。 │ │ │ │├──┼───┼──────┼────┼───┼────────┼───────┼──────┼────┤│28 │甲○○│96年12月18日│臺中縣龍│甲丙○│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0時15分許之│井鄉臺中│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3款之攜│器於夜間侵入│ ││ │ │夜間 │港路19之│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累│ ││ │ │ │1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入住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刑柒月,並於│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刑之執行前,│ ││ │ │ │ │ │,以不詳方法開啟│ │令入勞動場所│ ││ │ │ │ │ │門鎖侵入該處後,│ │強制工作,期│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間為參年,扣│ ││ │ │ │ │ │線之方式竊取黃千│ │案之T型扳手│ ││ │ │ │ │ │芬之液晶電視一臺│ │壹支沒收。 │ ││ │ │ │ │ │(廠牌不詳、29吋│ │ │ ││ │ │ │ │ │)桌上型電腦之液│ │ │ ││ │ │ │ │ │晶螢幕、主機1臺 │ │ │ ││ │ │ │ │ │、國際牌數位相機│ │ │ ││ │ │ │ │ │1臺、錢包、總計 │ │ │ ││ │ │ │ │ │損失3萬8000元 │ │ │ │├──┼───┼──────┼────┼───┼────────┼───────┼──────┼────┤│29 │甲○○│96年12月20日│臺中市東│C○○│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3時40○○ ○區○○路│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 │318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自未上鎖大門進│ │制工作,期間│ ││ │ │ │ │ │入該處後,竊取林│ │為參年,扣案│ ││ │ │ │ │ │良祐釣具乙批(釣│ │之T型扳手壹│ ││ │ │ │ │ │竿約300支、捲線 │ │支沒收。 │ ││ │ │ │ │ │器約60顆)、總計│ │ │ ││ │ │ │ │ │損失約80萬元 │ │ │ │├──┼───┼──────┼────┼───┼────────┼───────┼──────┼────┤│30 │甲○○│96年12月20日│臺中縣大│p○○│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4時許 │里市愛心│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37巷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33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被害人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年,扣案之T│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p○○之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歌林牌 │ │ │ ││ │ │ │ │ │、42吋)、價值5 │ │ │ ││ │ │ │ │ │萬5000元 │ │ │ │├──┼───┼──────┼────┼───┼────────┼───────┼──────┼────┤│31 │甲○○│96年12月24日│臺中縣太│劉何招│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8時19分之夜│平市光興│治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間 │路1938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被│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害人之住處後,再│ │工作,期間為│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參年,扣案之│ ││ │ │ │ │ │之方式竊取劉何招│ │T型扳手壹支│ ││ │ │ │ │ │治液晶電視1臺( │ │沒收。 │ ││ │ │ │ │ │奇美牌、32吋)、│ │ │ ││ │ │ │ │ │價值2萬6000元 │ │ │ │├──┼───┼──────┼────┼───┼────────┼───────┼──────┼────┤│32 │甲○○│96年12月25日│臺中縣大│辛○○│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11時許 │肚鄉瑞井│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遊園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段103巷│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40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被害人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年,扣案之T│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辛○○之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SONY牌 │ │ │ ││ │ │ │ │ │、40吋)、價值8 │ │ │ ││ │ │ │ │ │萬元 │ │ │ │├──┼───┼──────┼────┼───┼────────┼───────┼──────┼────┤│33 │甲○○│96年12月26日│臺中縣龍│陳楊蓮│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 上午10時許 │井鄉學園│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73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陳楊│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蓮花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聯碩牌、37吋│ │ │ ││ │ │ │ │ │)、價值3萬元 │ │ │ │├──┼───┼──────┼────┼───┼────────┼───────┼──────┼────┤│34 │甲○○│96年12月26日│臺中縣大│J○○│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10時15分│肚鄉瑞井│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許 │村遊園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1段147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自未鎖大門進入│ │制工作,期間│ ││ │ │ │ │ │該處後,再以剪刀│ │為參年,扣案│ ││ │ │ │ │ │剪電源線之方式,│ │之T型扳手壹│ ││ │ │ │ │ │竊取J○○之液晶│ │支沒收。 │ ││ │ │ │ │ │電視1臺(LG牌、4│ │ │ ││ │ │ │ │ │2吋)、價值5萬元│ │ │ │├──┼───┼──────┼────┼───┼────────┼───────┼──────┼────┤│35 │甲○○│96年12月31日│臺中縣烏│甲F○│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7時30分許之│日鄉溪霸│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夜間 │村溪南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1段206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工作,期間為│ ││ │ │ │ │ │電源線之方式,竊│ │參年,扣案之│ ││ │ │ │ │ │取甲F○之液晶電│ │T型扳手壹支│ ││ │ │ │ │ │視1臺(東芝牌、4│ │沒收。 │ ││ │ │ │ │ │2吋)、價值7萬50│ │ │ ││ │ │ │ │ │00元 │ │ │ │├──┼───┼──────┼────┼───┼────────┼───────┼──────┼────┤│36 │甲○○│96年12月底某│臺中縣太│n○○│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下午15時許│平市新平│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段35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巷5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陳阿│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春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廠牌不詳、32吋│ │ │ ││ │ │ │ │ │)、價值3萬元 │ │ │ │├──┼───┼──────┼────┼───┼────────┼───────┼──────┼────┤│37 │甲○○│96年12月底某│臺中縣大│甲B○│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19時30分許│肚鄉瑞井│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之夜間 │村遊園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一段112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處後,竊取甲B○│ │工作,期間為│ ││ │ │ │ │ │之液晶電視1臺( │ │參年,扣案之│ ││ │ │ │ │ │西屋牌、42吋)、│ │T型扳手壹支│ ││ │ │ │ │ │價值6萬元 │ │沒收。 │ │├──┼───┼──────┼────┼───┼────────┼───────┼──────┼────┤│38 │甲○○│97年1月1日18│臺中縣大│甲辛○│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時30分許之夜│里市青松│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間 │街33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住處後,竊取黃顏│ │工作,期間為│ ││ │ │ │ │ │偉之液晶電視1臺 │ │參年,扣案之│ ││ │ │ │ │ │(SONY牌、32吋)│ │T型扳手壹支│ ││ │ │ │ │ │及金榜牌點唱機1 │ │沒收。 │ ││ │ │ │ │ │臺、擴大機1臺、 │ │ │ ││ │ │ │ │ │損失總計7萬元 │ │ │ │├──┼───┼──────┼────┼───┼────────┼───────┼──────┼────┤│39 │甲○○│97年1月8日下│臺中縣烏│地○○│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7時許 │日鄉烏日│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三民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69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林三│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河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SONY牌、40吋 │ │ │ ││ │ │ │ │ │)、價值7萬5000 │ │ │ ││ │ │ │ │ │元 │ │ │ │├──┼───┼──────┼────┼───┼────────┼───────┼──────┼────┤│40 │甲○○│97年1月10日 │臺中縣烏│g○○│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許 │日鄉烏日│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以春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21巷24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許淑│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徵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廠牌不詳、32吋│ │ │ ││ │ │ │ │ │)、價值3萬元 │ │ │ ││ │ │ │ │ │ │ │ │ │├──┼───┼──────┼────┼───┼────────┼───────┼──────┼────┤│41 │甲○○│97年1月10日 │臺中縣烏│甲子○│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許 │日鄉烏日│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三民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8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楊明│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三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聯碩牌、42吋 │ │ │ ││ │ │ │ │ │)、價值3萬5000 │ │ │ ││ │ │ │ │ │元 │ │ │ │├──┼───┼──────┼────┼───┼────────┼───────┼──────┼────┤│42 │甲○○│97年1月間某 │彰化縣彰│r○○│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下午15時40│化市力行│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路15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陳重│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諺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歌林牌、37吋)│ │ │ ││ │ │ │ │ │價值3萬7500元 │ │ │ │├──┼───┼──────┼────┼───┼────────┼───────┼──────┼────┤│43 │甲○○│97年1月23日 │彰化縣彰│陳建成│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許 │化市全福│陳萬生│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8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撬開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進入該處後,再│ │作,期間為參│ ││ │ │ │ │ │以自備剪刀剪斷電│ │年,扣案之T│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液晶螢幕1組(國 │ │收。 │ ││ │ │ │ │ │際牌、32吋)、價│ │ │ ││ │ │ │ │ │值5萬元 │ │ │ │├──┼───┼──────┼────┼───┼────────┼───────┼──────┼────┤│44 │甲○○│97年1月23日 │彰化縣彰│己○○│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25 │化市自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街20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破壞落地窗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電源線│ │年,扣案之T│ ││ │ │ │ │ │之方式,竊取江麗│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美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HI-PLUS牌、32 │ │ │ ││ │ │ │ │ │吋),價值3萬元 │ │ │ │├──┼───┼──────┼────┼───┼────────┼───────┼──────┼────┤│45 │甲○○│97年2月4日中│臺中縣豐│甲丑○│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2時許 │原市鐮村│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21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甲丑○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竊取楊家│ │年,扣案之T│ ││ │ │ │ │ │榮之筆記型電腦1 │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臺(華碩牌)價值│ │收。 │ ││ │ │ │ │ │2萬5000元 │ │ │ │├──┼───┼──────┼────┼───┼────────┼───────┼──────┼────┤│46 │甲○○│97年2月中旬 │臺中縣太│甲Q○│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中午12時許 │平市光華│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里長安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48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甲Q○住│ │作,期間為參│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年,扣案之T│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甲Q○之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VITO牌│ │ │ ││ │ │ │ │ │、32吋)、價值2 │ │ │ ││ │ │ │ │ │萬元 │ │ │ │├──┼───┼──────┼────┼───┼────────┼───────┼──────┼────┤│47 │甲○○│97年2月15日 │臺中縣潭│玄○○│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踰越門│ ││ │ │中午12時許 │子鄉大德│ │見有機可趁,即將│項第2款之踰越 │扇竊盜,累犯│ ││ │ │ │一路12號│ │落地窗向內搬移,│門扇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侵入該住處後,徒│ │柒月,並於刑│ ││ │ │ │ │ │手竊取玄○○之筆│ │之執行前,令│ ││ │ │ │ │ │記型電腦2臺(華 │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碩及宏碁牌)、價│ │制工作,期間│ ││ │ │ │ │ │值共計約8萬元 │ │為參年。 │ │├──┼───┼──────┼────┼───┼────────┼───────┼──────┼────┤│48 │甲○○│97年2月19日 │臺中縣沙│s○○│甲○○經過該處,│ │無罪 │ ││ │ │下午15時許 │鹿鎮光華│ │見有機可趁,即持│ │ │ ││ │ │ │路487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 │ │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 │ │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 │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 │ ││ │ │ │ │ │,以扳手欲撬開門│ │ │ ││ │ │ │ │ │鎖,惟因門鎖無法│ │ │ ││ │ │ │ │ │開啟而未遂 │ │ │ │├──┼───┼──────┼────┼───┼────────┼───────┼──────┼────┤│49 │甲○○│97年2月19日 │臺中縣沙│庚○○│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許 │鹿鎮光華│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48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庚○○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年,扣案之T│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庚○○之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西屋牌 │ │ │ ││ │ │ │ │ │、42吋)、價值3 │ │ │ ││ │ │ │ │ │萬元 │ │ │ │├──┼───┼──────┼────┼───┼────────┼───────┼──────┼────┤│50 │甲○○│97年2月23日 │臺中市西│甲亥○│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20 │屯區上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街14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廖華│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斌之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聯碩牌、37吋)│ │ │ ││ │ │ │ │ │價值3萬6000元 │ │ │ ││ │ │ │ │ │ │ │ │ │├──┼───┼──────┼────┼───┼────────┼───────┼──────┼────┤│51 │甲○○│97年2月底某 │臺中縣豐│壬○○│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之日間某時│原市保康│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65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資為兇器使用之扳│ │,並於刑之執│ ││ │ │ │ │ │手破壞落地窗門鎖│ │行前,令入勞│ ││ │ │ │ │ │,侵入該處後,竊│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取壬○○之皮包1 │ │作,期間為參│ ││ │ │ │ │ │個(內有現金新臺│ │年,扣案之T│ ││ │ │ │ │ │幣1萬元及化妝品 │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等財物) │ │收。 │ │├──┼───┼──────┼────┼───┼────────┼───────┼──────┼────┤│52 │甲○○│97年2月底、3│臺中市西│丁○○│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月初某日之日│屯區中清│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間 │路155之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23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丁○○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年,扣案之T│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丁○○之液│ │收。 │ ││ │ │ │ │ │晶電視1臺(CRESL│ │ │ ││ │ │ │ │ │O牌、42吋)、價 │ │ │ ││ │ │ │ │ │值4萬元 │ │ │ │├──┼───┼──────┼────┼───┼────────┼───────┼──────┼────┤│53 │甲○○│97年3月初某 │臺中縣潭│丑○○│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21時50分許│子鄉大明│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之夜間 │一路5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工作,期間為│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參年,扣案之│ ││ │ │ │ │ │,竊取丑○○之液│ │T型扳手壹支│ ││ │ │ │ │ │晶電視1臺(東芝 │ │沒收。 │ ││ │ │ │ │ │牌、37吋)、價值│ │ │ ││ │ │ │ │ │共計1萬9000元 │ │ │ │├──┼───┼──────┼────┼───┼────────┼───────┼──────┼────┤│54 │甲○○│97年3月初某 │臺中縣烏│j○○│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上午11時許│日鄉光明│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光明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86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郭│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明展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瑞軒牌、32吋│ │ │ ││ │ │ │ │ │)、價值3萬元 │ │ │ │├──┼───┼──────┼────┼───┼────────┼───────┼──────┼────┤│55 │甲○○│97年3月初某 │臺中縣太│L○○│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23時許之夜│平市光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間 │路1377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巷12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工作,期間為│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姜│ │參年,扣案之│ ││ │ │ │ │ │月花之液晶電視1 │ │T型扳手壹支│ ││ │ │ │ │ │臺(奇美牌、42吋│ │沒收。 │ ││ │ │ │ │ │)、價值共計6萬 │ │ │ ││ │ │ │ │ │元 │ │ │ │├──┼───┼──────┼────┼───┼────────┼───────┼──────┼────┤│56 │甲○○│97年3月1日上│臺中縣神│卯○○│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0時許 │岡鄉社口│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文昌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93巷3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李│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芳誼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奇美牌、32吋│ │ │ ││ │ │ │ │ │)及手機1支、價 │ │ │ ││ │ │ │ │ │值共計3萬5000元 │ │ │ │├──┼───┼──────┼────┼───┼────────┼───────┼──────┼────┤│57 │甲○○│97年3月4日 │臺中縣潭│林陳素│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1時許之夜間│子鄉福仁│貞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村新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1段320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工作,期間為│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林│ │參年,扣案之│ ││ │ │ │ │ │陳素貞之液晶電視│ │T型扳手壹支│ ││ │ │ │ │ │1臺(聲寶牌、37 │ │沒收。 │ ││ │ │ │ │ │吋)價值5萬元 │ │ │ │├──┼───┼──────┼────┼───┼────────┼───────┼──────┼────┤│58 │甲○○│97年3月間某 │臺中市北│申○○│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下午15時許│屯區東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段384│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巷12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李│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莉芳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歌林牌、37 │ │ │ ││ │ │ │ │ │吋)價值3萬9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59 │甲○○│97年3月間20 │臺中縣潭│M○○│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時許之夜間 │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村復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1段185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於夜間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工作,期間為│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參年,扣案之│ ││ │ │ │ │ │竊取M○○之液晶│ │T型扳手壹支│ ││ │ │ │ │ │電視1臺(聲寶牌 │ │沒收。 │ ││ │ │ │ │ │、32吋)價值2萬 │ │ │ ││ │ │ │ │ │5000元 │ │ │ │├──┼───┼──────┼────┼───┼────────┼───────┼──────┼────┤│60 │甲○○│97年3月18日 │臺中縣烏│甲壬○│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3時許 │日鄉九德│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中山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段306巷│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楊│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秀圓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聲寶牌、42吋│ │ │ ││ │ │ │ │ │)價值5萬8000元 │ │ │ │├──┼───┼──────┼────┼───┼────────┼───────┼──────┼────┤│61 │甲○○│97年3月18日 │臺中縣烏│酉○○│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許 │日鄉九德│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中華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445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該│ │作,期間為參│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年,扣案之T│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酉○○之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奇美牌 │ │ │ ││ │ │ │ │ │、37吋)價值3萬 │ │ │ ││ │ │ │ │ │3000元 │ │ │ │├──┼───┼──────┼────┼───┼────────┼───────┼──────┼────┤│62 │甲○○│97年3月22日 │臺中縣太│賴張阿│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許 │平市新平│菊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段138│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巷9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該│ │作,期間為參│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年,扣案之T│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甲D○○之液│ │收。 │ ││ │ │ │ │ │晶電視1臺(廠牌 │ │ │ ││ │ │ │ │ │不詳、32吋)、價│ │ │ ││ │ │ │ │ │值2萬元 │ │ │ │├──┼───┼──────┼────┼───┼────────┼───────┼──────┼────┤│63 │甲○○│97年3月23日 │臺中縣豐│T○○│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9時30分許之│原市豐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夜間 │路151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執行前,令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該│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工作,期間為│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參年,扣案之│ ││ │ │ │ │ │竊取T○○之液晶│ │T型扳手壹支│ ││ │ │ │ │ │電視1臺(國際牌 │ │沒收。 │ ││ │ │ │ │ │、32吋)、價值4 │ │ │ ││ │ │ │ │ │萬元 │ │ │ │├──┼───┼──────┼────┼───┼────────┼───────┼──────┼────┤│64 │甲○○│97年3月24日 │臺中縣潭│甲H │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4時20分│子鄉家福│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許 │村大通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70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打破壞門│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鎖,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年,扣案之T│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甲H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聲寶牌、37吋│ │ │ ││ │ │ │ │ │)價值3萬4000元 │ │ │ │├──┼───┼──────┼────┼───┼────────┼───────┼──────┼────┤│65 │甲○○│97年3月26日 │臺中縣太│N○○│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30 │平市中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路13巷21│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之1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洪│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子淇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瑞利牌、37 │ │ │ ││ │ │ │ │ │吋)、價值4萬 │ │ │ ││ │ │ │ │ │9000元 │ │ │ │├──┼───┼──────┼────┼───┼────────┼───────┼──────┼────┤│66 │甲○○│97年3月28日 │臺中縣潭│O○○│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7時50分許之│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日間 │村新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段228號│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洪│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耀脩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FRIGIDA IRE │ │ │ ││ │ │ │ │ │牌、32吋)價值2 │ │ │ ││ │ │ │ │ │萬元 │ │ │ │├──┼───┼──────┼────┼───┼────────┼───────┼──────┼────┤│67 │甲○○│97年3月29日 │臺中縣大│甲N○│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8時30分許之│里市上田│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3款之攜│器於夜間侵入│ ││ │ │夜間 │街22巷17│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累│ ││ │ │ │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入住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刑柒月,並於│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刑之執行前,│ ││ │ │ │ │ │,先開啟門鎖,而│ │令入勞動場所│ ││ │ │ │ │ │於夜間侵入住處後│ │強制工作,期│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間為參年,扣│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案之T型扳手│ ││ │ │ │ │ │甲N○之液晶電視│ │壹支沒收。 │ ││ │ │ │ │ │1臺(東元牌、32 │ │ │ ││ │ │ │ │ │吋)、價值2萬600│ │ │ ││ │ │ │ │ │0元 │ │ │ │├──┼───┼──────┼────┼───┼────────┼───────┼──────┼────┤│68 │甲○○│97年3月底某 │臺中縣豐│甲M○│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日之日間某時│原市豐南│ │5號自小客車,經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許 │街168號 │ │過該處,見有機可│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趁,即持客觀上足│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以傷害人之生命、│ │,並於刑之執│ ││ │ │ │ │ │身體足資作為兇器│ │行前,令入勞│ ││ │ │ │ │ │使用之T型扳手下│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車,以扳手破壞落│ │作,期間為參│ ││ │ │ │ │ │地窗門鎖,而侵入│ │年,扣案之T│ ││ │ │ │ │ │甲M○之住處後,│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甲M○之皮包│ │收。 │ ││ │ │ │ │ │乙個(內有會員資│ │ │ ││ │ │ │ │ │料及私人文件)、│ │ │ ││ │ │ │ │ │損失約1000元 │ │ │ │├──┼───┼──────┼────┼───┼────────┼───────┼──────┼────┤│69 │甲○○│97年4月間下 │臺中縣潭│巳○○│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6時許 │子鄉大明│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一路77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該│ │作,期間為參│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年,扣案之T│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巳○○之桌上│ │收。 │ ││ │ │ │ │ │型電腦主機及營幕│ │ │ ││ │ │ │ │ │1組(宏碁牌)及 │ │ │ ││ │ │ │ │ │紀念幣、價值共計│ │ │ ││ │ │ │ │ │9萬元。 │ │ │ │├──┼───┼──────┼────┼───┼────────┼───────┼──────┼────┤│70 │甲○○│97年4月2日上│臺中縣大│甲酉○│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0時30分許│里市益民│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2段285│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巷19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國華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東元牌、37 │ │ │ ││ │ │ │ │ │吋)、價值3萬 │ │ │ ││ │ │ │ │ │3000元 │ │ │ │├──┼───┼──────┼────┼───┼────────┼───────┼──────┼────┤│71 │甲○○│97年4月2日下│臺中縣大│d○○│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4時許 │里市中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段298│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巷5弄14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該處後,│ │作,期間為參│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年,扣案之T│ ││ │ │ │ │ │線之方式,竊取許│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志仲液晶電視1臺 │ │收。 │ ││ │ │ │ │ │(聲寶牌、42 吋 │ │ │ ││ │ │ │ │ │)及擴大機、點唱│ │ │ ││ │ │ │ │ │機等、價值共計12│ │ │ ││ │ │ │ │ │萬元 │ │ │ │├──┼───┼──────┼────┼───┼────────┼───────┼──────┼────┤│72 │甲○○│97年4月3日下│臺中縣太│G○○│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4時10分許│平市大興│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 │里5鄰大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興路218 │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以不詳方法打開│ │制工作,期間│ ││ │ │ │ │ │落地窗,而侵入該│ │為參年,扣案│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之T型扳手壹│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支沒收。 │ ││ │ │ │ │ │竊取G○○電漿電│ │ │ ││ │ │ │ │ │視1臺(三洋牌、 │ │ │ ││ │ │ │ │ │42吋)、價值4萬 │ │ │ ││ │ │ │ │ │4000元 │ │ │ │├──┼───┼──────┼────┼───┼────────┼───────┼──────┼────┤│73 │甲○○│97年4月3日下│臺中縣潭│k○○│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7時許 │子鄉福仁│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圓通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路23巷25│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打開鐵捲│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門,再擊破第二道│ │作,期間為參│ ││ │ │ │ │ │鋁門之玻璃,侵入│ │年,扣案之T│ ││ │ │ │ │ │k○○之住處後,│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k○○電腦主│ │收。 │ ││ │ │ │ │ │機及螢幕1組、DVD│ │ │ ││ │ │ │ │ │、擴大機、戒指及│ │ │ ││ │ │ │ │ │金飾等、酒類、兒│ │ │ ││ │ │ │ │ │童座椅、室內電話│ │ │ ││ │ │ │ │ │機、手機及項鍊,│ │ │ ││ │ │ │ │ │損失共計15萬6000│ │ │ ││ │ │ │ │ │元 │ │ │ │├──┼───┼──────┼────┼───┼────────┼───────┼──────┼────┤│74 │甲○○│97年4月7日下│臺中縣潭│戊○○│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6時10分許│子鄉東寶│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民族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段1巷2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號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先破壞落地窗門│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鎖,侵入戊○○之│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斷│ │年,扣案之T│ ││ │ │ │ │ │電線方式,竊取江│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道弘之液晶電視1 │ │收。 │ ││ │ │ │ │ │臺(三洋牌、37吋│ │ │ ││ │ │ │ │ │)、價值4萬元 │ │ │ │├──┼───┼──────┼────┼───┼────────┼───────┼──────┼────┤│75 │甲○○│97年4月9日中│臺中縣豐│寅○○│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 及 │午12時25分許│原市豐南│ │不詳綽號「阿俊」│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 ││ │ 阿俊 │ │街68巷51│ │男子,共同基於意│帶兇器毀越門扇│扇竊盜,累犯│ ││ │ │ │號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之犯意聯絡,由「│ │柒月,並於刑│ ││ │ │ │ │ │阿俊」把風,王仕│ │之執行前,令│ ││ │ │ │ │ │文即持客觀上足以│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制工作,期間│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為參年,扣案│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之T型扳手壹│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支沒收。 │ ││ │ │ │ │ │壞門鎖後,侵入吳│ │ │ ││ │ │ │ │ │淑如之住處後,再│ │ │ ││ │ │ │ │ │以剪刀剪斷電視電│ │ │ ││ │ │ │ │ │線之方式,竊取吳│ │ │ ││ │ │ │ │ │淑如之電漿電視1 │ │ │ ││ │ │ │ │ │臺(聲寶牌、42吋│ │ │ ││ │ │ │ │ │)價值4萬5000元 │ │ │ │├──┼───┼──────┼────┼───┼────────┼───────┼──────┼────┤│76 │甲○○│97年4月9日下│臺中縣太│甲己○│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5時30分許│平市新福│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里新福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05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黃│ │作,期間為參│ ││ │ │ │ │ │義宗之住處後,再│ │年,扣案之T│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之方式,竊取黃義│ │收。 │ ││ │ │ │ │ │宗之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大同牌、37吋)│ │ │ ││ │ │ │ │ │及洋酒5瓶、總計 │ │ │ ││ │ │ │ │ │價值5萬5000元 │ │ │ │├──┼───┼──────┼────┼───┼────────┼───────┼──────┼────┤│77 │甲○○│97年4月13日 │臺中縣東│甲O○│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3時許 │勢鎮新盛│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11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羅│ │作,期間為參│ ││ │ │ │ │ │寶仁之住處後,再│ │年,扣案之T│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之方式竊取甲O○│ │收。 │ ││ │ │ │ │ │之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東元牌、37吋)及│ │ │ ││ │ │ │ │ │數位相機1臺價值4│ │ │ ││ │ │ │ │ │萬元 │ │ │ │├──┼───┼──────┼────┼───┼────────┼───────┼──────┼────┤│78 │甲○○│97年4月13日 │臺中縣東│m○○│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18時30分許之│勢鎮東關│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3款之攜│器於夜間侵入│ ││ │ │夜間 │路632巷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累│ ││ │ │ │22號 │ │之生命、身體作為│入住宅竊盜罪 │犯,處有期徒│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刑柒月,並於│ ││ │ │ │ │ │手、剪刀下車,將│ │刑之執行前,│ ││ │ │ │ │ │門鎖打開,於夜間│ │令入勞動場所│ ││ │ │ │ │ │侵入m○○之住處│ │強制工作,期│ ││ │ │ │ │ │後,再以剪刀剪斷│ │間為參年,扣│ ││ │ │ │ │ │電源線之方式,竊│ │案之T型扳手│ ││ │ │ │ │ │取m○○之奇美牌│ │壹支沒收。 │ ││ │ │ │ │ │液晶電視遙控器乙│ │ │ ││ │ │ │ │ │個、價值1000元 │ │ │ │├──┼───┼──────┼────┼───┼────────┼───────┼──────┼────┤│79 │甲○○│97年4月14日 │臺中縣東│甲天○│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許 │勢鎮東關│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356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作為│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並於刑之執│ ││ │ │ │ │ │手、剪刀下車,以│ │行前,令入勞│ ││ │ │ │ │ │扳手破壞落地窗門│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鎖,而侵入甲天○│ │作,期間為參│ ││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年,扣案之T│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式,竊取甲天○之│ │收。 │ ││ │ │ │ │ │液晶電視1臺(大 │ │ │ ││ │ │ │ │ │同牌、32吋)、手│ │ │ ││ │ │ │ │ │機乙支、現金2000│ │ │ ││ │ │ │ │ │元、損失共計3萬 │ │ │ ││ │ │ │ │ │6000元 │ │ │ │├──┼───┼──────┼────┼───┼────────┼───────┼──────┼────┤│80 │甲○○│97年4月14日 │臺中縣東│甲L○│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30 │勢鎮東關│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分許之日間 │路民安巷│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34之4號 │ │之生命、身體作為│ │柒月,並於刑│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之執行前,令│ ││ │ │ │ │ │手、剪刀下車,先│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以不詳方法打開門│ │制工作,期間│ ││ │ │ │ │ │鎖,而侵入甲L○│ │為參年,扣案│ ││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之T型扳手壹│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支沒收。 │ ││ │ │ │ │ │式,竊取甲L○液│ │ │ ││ │ │ │ │ │晶電視1臺(三洋 │ │ │ ││ │ │ │ │ │牌、37吋),損失│ │ │ ││ │ │ │ │ │共計5萬7000元 │ │ │ │├──┼───┼──────┼────┼───┼────────┼───────┼──────┼────┤│81 │甲○○│97年4月14日 │臺中縣東│辰○○│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7時33 │勢鎮東關│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分許之日間 │路清平巷│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28號 │ │之生命、身體作為│ │柒月,並於刑│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之執行前,令│ ││ │ │ │ │ │手、剪刀下車,先│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以不詳方法打開門│ │制工作,期間│ ││ │ │ │ │ │鎖,而侵入辰○○│ │為參年,扣案│ ││ │ │ │ │ │之住處後,竊取李│ │之T型扳手壹│ ││ │ │ │ │ │炳漢之液晶電視及│ │支沒收。 │ ││ │ │ │ │ │遙控器1臺(歌林 │ │ │ ││ │ │ │ │ │牌、32吋)價值2 │ │ │ ││ │ │ │ │ │萬5800元 │ │ │ │├──┼───┼──────┼────┼───┼────────┼───────┼──────┼────┤│82 │甲○○│97年4月中旬 │臺中縣大│y○○│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9時30分 │里市愛心│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許 │三街64號│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之生命、身體作為│ │柒月,並於刑│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之執行前,令│ ││ │ │ │ │ │手、剪刀下車,先│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打開門鎖,而侵入│ │制工作,期間│ ││ │ │ │ │ │y○○之住處後,│ │為參年,扣案│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之T型扳手壹│ ││ │ │ │ │ │線之方式,竊取曾│ │支沒收。 │ ││ │ │ │ │ │增俐之液晶電視1 │ │ │ ││ │ │ │ │ │臺(奇美牌、37吋│ │ │ ││ │ │ │ │ │)及桌上型電腦主│ │ │ ││ │ │ │ │ │機1臺(廠牌不詳 │ │ │ ││ │ │ │ │ │)、總計價值5萬 │ │ │ ││ │ │ │ │ │5000元 │ │ │ │├──┼───┼──────┼────┼───┼────────┼───────┼──────┼────┤│83 │甲○○│97年4月16日 │臺中縣神│h○○│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許 │岡鄉社口│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社口街│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345號 │ │之生命、身體作為│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並於刑之執│ ││ │ │ │ │ │手、剪刀下車,以│ │行前,令入勞│ ││ │ │ │ │ │扳手破壞落地窗門│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鎖,而侵入h○○│ │作,期間為參│ ││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年,扣案之T│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式,竊取h○○之│ │收。 │ ││ │ │ │ │ │液晶電視1臺(LG │ │ │ ││ │ │ │ │ │牌、32吋)價值3 │ │ │ ││ │ │ │ │ │萬元 │ │ │ │├──┼───┼──────┼────┼───┼────────┼───────┼──────┼────┤│84 │甲○○│97年4月16日 │臺中縣潭│甲A○│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2時許之夜間│子鄉頭家│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東村中山│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路1段410│ │之生命、身體作為│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號 │ │兇器使用之T型扳│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手、剪刀下車,以│ │月,並於刑之│ ││ │ │ │ │ │扳手破壞落地窗門│ │執行前,令入│ ││ │ │ │ │ │鎖,而於夜間侵入│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甲A○之住處後,│ │工作,期間為│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源│ │參年,扣案之│ ││ │ │ │ │ │線之方式,竊取蔡│ │T型扳手壹支│ ││ │ │ │ │ │淑娟之電漿電視1 │ │沒收。 │ ││ │ │ │ │ │臺(LG牌、42吋)│ │ │ ││ │ │ │ │ │價值10萬元 │ │ │ │├──┼───┼──────┼────┼───┼────────┼───────┼──────┼────┤│85 │甲○○│97年4月18日 │臺中市西│黃○○│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6時許 │屯區甘肅│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2段81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之生命、身體作為│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兇器使用之T型扳│ │,並於刑之執│ ││ │ │ │ │ │手、剪刀下車,以│ │行前,令入勞│ ││ │ │ │ │ │扳手破壞落地窗門│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鎖,而侵入黃○○│ │作,期間為參│ ││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年,扣案之T│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式,竊取黃○○之│ │收。 │ ││ │ │ │ │ │液晶電視1臺(BEN│ │ │ ││ │ │ │ │ │Q牌、32吋)及電 │ │ │ ││ │ │ │ │ │腦主機1臺、液晶 │ │ │ ││ │ │ │ │ │螢幕3臺、手機2支│ │ │ ││ │ │ │ │ │、價值共計5萬500│ │ │ ││ │ │ │ │ │0元 │ │ │ │├──┼───┼──────┼────┼───┼────────┼───────┼──────┼────┤│86 │甲○○│97年4月20日 │苗栗縣頭│甲寅○│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4時30 │份鎮尖豐│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分 │路564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 │柒月,並於刑│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之執行前,令│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制工作,期間│ ││ │ │ │ │ │刀下車,先打開門│ │為參年,扣案│ ││ │ │ │ │ │鎖,而侵入甲寅○│ │之T型扳手壹│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支沒收。 │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 │ ││ │ │ │ │ │,竊取甲寅○之液│ │ │ ││ │ │ │ │ │晶電視1臺(聲寶 │ │ │ ││ │ │ │ │ │牌、37吋)價值5 │ │ │ ││ │ │ │ │ │萬多元 │ │ │ ││ │ │ │ │ │ │ │ │ │├──┼───┼──────┼────┼───┼────────┼───────┼──────┼────┤│87 │甲○○│97年4月20日 │苗栗縣造│甲庚○│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50 │橋鄉造橋│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村平仁路│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38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黃│ │年,扣案之T│ ││ │ │ │ │ │慧中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甲庚○│ │ │ ││ │ │ │ │ │之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大同牌、42吋)價│ │ │ ││ │ │ │ │ │值6萬元 │ │ │ │├──┼───┼──────┼────┼───┼────────┼───────┼──────┼────┤│88 │甲○○│97年4月20日 │臺中縣豐│w○○│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21時許之夜間│原市安和│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路26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月,並於刑之│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執行前,令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壞門鎖,而於夜間│ │工作,期間為│ ││ │ │ │ │ │侵入w○○住處後│ │參年,扣案之│ ││ │ │ │ │ │,再以剪刀剪斷電│ │T型扳手壹支│ ││ │ │ │ │ │源線之方式,竊取│ │沒收。 │ ││ │ │ │ │ │w○○之液晶電視│ │ │ ││ │ │ │ │ │1臺(歌林牌、42 │ │ │ ││ │ │ │ │ │吋)價值7萬5000 │ │ │ ││ │ │ │ │ │元 │ │ │ │├──┼───┼──────┼────┼───┼────────┼───────┼──────┼────┤│89 │甲○○│97年4月22日 │苗栗縣公│F○○│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刑法第321條第1│甲○○共同攜│ ││ │及綽號│下午15時許 │館鄉館南│ │不詳綽號「阿俊」│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 ││ │阿俊男│ │村通明街│ │男子,共同基於意│帶兇器毀越門扇│扇竊盜,累犯│ ││ │子 │ │78號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 │ │之犯意聯絡,由「│ │柒月,並於刑│ ││ │ │ │ │ │阿俊」把風,王仕│ │之執行前,令│ ││ │ │ │ │ │文即持客觀上足以│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制工作,期間│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為參年,扣案│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之T型扳手壹│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支沒收。 │ ││ │ │ │ │ │壞門鎖後,侵入林│ │ │ ││ │ │ │ │ │春妹之住處後再以│ │ │ ││ │ │ │ │ │剪刀剪斷電視電線│ │ │ ││ │ │ │ │ │之方式,竊取林春│ │ │ ││ │ │ │ │ │妹之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聲寶牌、32 吋 │ │ │ ││ │ │ │ │ │)價值3萬5000 元│ │ │ │├──┼───┼──────┼────┼───┼────────┼───────┼──────┼────┤│90 │甲○○│97年4月23日 │苗栗縣頭│Y○○│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11時許 │份鎮蘆竹│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296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張│ │年,扣案之T│ ││ │ │ │ │ │瑞蓮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Y○○│ │ │ ││ │ │ │ │ │之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大同牌、42吋)價│ │ │ ││ │ │ │ │ │值6萬5000元 │ │ │ │├──┼───┼──────┼────┼───┼────────┼───────┼──────┼────┤│91 │甲○○│97年4月25日 │苗栗縣頭│甲K○│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上午13時許 │份鎮忠孝│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二路114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鐘│ │年,扣案之T│ ││ │ │ │ │ │連福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鐘連福│ │ │ ││ │ │ │ │ │液晶電視1臺(奇 │ │ │ ││ │ │ │ │ │美牌、42吋)、價│ │ │ ││ │ │ │ │ │值5萬元 │ │ │ │├──┼───┼──────┼────┼───┼────────┼───────┼──────┼────┤│92 │甲○○│97年4月27日 │苗栗縣頭│t○○│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4時許 │份鎮尖豐│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751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陳│ │年,扣案之T│ ││ │ │ │ │ │淑芬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t○○│ │ │ ││ │ │ │ │ │液晶電視1臺(東 │ │ │ ││ │ │ │ │ │元牌、26吋)、電│ │ │ ││ │ │ │ │ │腦主機及螢幕1組 │ │ │ ││ │ │ │ │ │,價值共計5萬8千│ │ │ ││ │ │ │ │ │元 │ │ │ │├──┼───┼──────┼────┼───┼────────┼───────┼──────┼────┤│93 │甲○○│97年4月27日 │苗栗縣頭│甲黃○│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4時30 │份鎮中正│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分許 │一路18號│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劉│ │年,扣案之T│ ││ │ │ │ │ │琨明住處後,竊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甲黃○之液晶電視│ │收。 │ ││ │ │ │ │ │1臺(價值4萬9990│ │ │ ││ │ │ │ │ │元,歌林牌、42吋│ │ │ ││ │ │ │ │ │)、現金2萬、金 │ │ │ ││ │ │ │ │ │項鍊乙條(價值4 │ │ │ ││ │ │ │ │ │萬元),損失共計│ │ │ ││ │ │ │ │ │10萬9000元 │ │ │ │├──┼───┼──────┼────┼───┼────────┼───────┼──────┼────┤│94 │甲○○│97年4月27日 │苗栗縣頭│甲甲○│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6時許 │份鎮中華│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647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湯│ │年,扣案之T│ ││ │ │ │ │ │金亮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甲甲○│ │ │ ││ │ │ │ │ │筆記型及桌上型電│ │ │ ││ │ │ │ │ │腦各1臺、點歌機1│ │ │ ││ │ │ │ │ │臺、數位相機1臺 │ │ │ ││ │ │ │ │ │(廠牌均不詳)價│ │ │ ││ │ │ │ │ │值共計10萬5000元│ │ │ │├──┼───┼──────┼────┼───┼────────┼───────┼──────┼────┤│95 │甲○○│97年4月28日 │苗栗縣頭│甲丁○│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3時許 │份鎮崇仁│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23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黃│ │年,扣案之T│ ││ │ │ │ │ │淑賢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甲丁○│ │ │ ││ │ │ │ │ │液晶電視1臺(聲 │ │ │ ││ │ │ │ │ │寶牌、42吋)、價│ │ │ ││ │ │ │ │ │值5萬5000元 │ │ │ │├──┼───┼──────┼────┼───┼────────┼───────┼──────┼────┤│96 │甲○○│97年4月29日 │苗栗縣頭│甲J○│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許 │份鎮中正│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一路603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鍾│ │年,扣案之T│ ││ │ │ │ │ │松振住處後,竊取│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甲J○女液晶電視│ │收。 │ ││ │ │ │ │ │(SONY牌、32吋)│ │ │ ││ │ │ │ │ │及華碩牌筆記型電│ │ │ ││ │ │ │ │ │腦各1臺,價值共 │ │ │ ││ │ │ │ │ │計8萬元 │ │ │ │├──┼───┼──────┼────┼───┼────────┼───────┼──────┼────┤│97 │甲○○│97年4月30日 │苗栗縣頭│甲卯○│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下午15時許 │份鎮信東│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176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破壞門鎖│ │作,期間為參│ ││ │ │ │ │ │,而侵入甲卯○住│ │年,扣案之T│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斷電源線之方式,│ │收。 │ ││ │ │ │ │ │竊取甲卯○之液晶│ │ │ ││ │ │ │ │ │電視1臺(維納斯 │ │ │ ││ │ │ │ │ │牌、32吋)價值3 │ │ │ ││ │ │ │ │ │萬元 │ │ │ │├──┼───┼──────┼────┼───┼────────┼───────┼──────┼────┤│98 │甲○○│97年4月底某 │臺中縣東│余蔡蘭│甲○○經過該處,│ │ 無罪 │ ││ │ │日13時許 │勢鎮公園│英 │見有機可趁,即持│ │ │ ││ │ │ │路92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 │ │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 │ │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 │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 │ ││ │ │ │ │ │,以扳手欲撬開門│ │ │ ││ │ │ │ │ │鎖,惟因門鎖無法│ │ │ ││ │ │ │ │ │開啟而未遂。 │ │ │ │├──┼───┼──────┼────┼───┼────────┼───────┼──────┼────┤│99 │甲○○│97年5月1日下│苗栗縣大│甲辰○│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8時許之日│湖鄉大湖│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間 │村中華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3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落地│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窗門鎖,而侵入該│ │作,期間為參│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年,扣案之T│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竊取甲辰○液晶│ │收。 │ ││ │ │ │ │ │電視1臺(大同牌 │ │ │ ││ │ │ │ │ │、37吋)價值3萬 │ │ │ ││ │ │ │ │ │2000元 │ │ │ │├──┼───┼──────┼────┼───┼────────┼───────┼──────┼────┤│100 │甲○○│97年5月2日下│苗栗縣竹│康洪阿│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4時許 │南鎮福德│蘭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7號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康│ │年,扣案之T│ ││ │ │ │ │ │洪阿蘭住處後,再│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收。 │ ││ │ │ │ │ │之方式,竊取康洪│ │ │ ││ │ │ │ │ │阿蘭之液晶電視1 │ │ │ ││ │ │ │ │ │臺(廠牌不詳、32│ │ │ ││ │ │ │ │ │吋)價值2萬3000 │ │ │ ││ │ │ │ │ │元 │ │ │ │├──┼───┼──────┼────┼───┼────────┼───────┼──────┼────┤│101 │甲○○│97年5月2日下│苗栗縣大│馮陳庚│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4時30分許│湖鄉大湖│容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博愛街│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24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馮│ │年,扣案之T│ ││ │ │ │ │ │陳庚容住處後,再│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收。 │ ││ │ │ │ │ │之方式,竊取馮陳│ │ │ ││ │ │ │ │ │庚容液晶電視1臺 │ │ │ ││ │ │ │ │ │(HERAN牌、32吋 │ │ │ ││ │ │ │ │ │)價值2萬6000元 │ │ │ │├──┼───┼──────┼────┼───┼────────┼───────┼──────┼────┤│102 │甲○○│97年5月3日下│臺中縣東│甲玄○│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5時許 │勢鎮新盛│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440號 │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 │ │之生命、身體足資│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並於刑之執│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行前,令入勞│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而侵入甲玄○之住│ │作,期間為參│ ││ │ │ │ │ │處後,再以剪刀剪│ │年,扣案之T│ ││ │ │ │ │ │斷電視線之方式,│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欲行竊液晶電視之│ │收。 │ ││ │ │ │ │ │際,因遭甲玄○發│ │ │ ││ │ │ │ │ │現,出聲詢問是誰│ │ │ ││ │ │ │ │ │,遂僅竊得甲玄○│ │ │ ││ │ │ │ │ │之點歌機1臺(音 │ │ │ ││ │ │ │ │ │圓牌)及DVD遙控 │ │ │ ││ │ │ │ │ │器乙個(價值共計│ │ │ ││ │ │ │ │ │約4000元)即離去│ │ │ │├──┼───┼──────┼────┼───┼────────┼───────┼──────┼────┤│103 │甲○○│97年5月4日20│臺中縣后│i○○│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時許之夜間 │里鄉眉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 │村四月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1之4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於夜間侵入連│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英芬之住處後,再│ │工作,期間為│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參年,扣案之│ ││ │ │ │ │ │之方式,竊取連英│ │T型扳手壹支│ ││ │ │ │ │ │芬之液晶電視1臺 │ │沒收。 │ ││ │ │ │ │ │(BENQ牌、42吋)│ │ │ ││ │ │ │ │ │、價值6萬5000元 │ │ │ │├──┼───┼──────┼────┼───┼────────┼───────┼──────┼────┤│104 │甲○○│97年5月4日21│臺中縣后│W○○│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時55分許之夜│里鄉墩北│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1、2、3款 │器毀越門扇於│ ││ │ │間 │村文化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攜帶兇器毀越│夜間侵入住宅│ ││ │ │ │89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門扇於夜間侵入│竊盜,累犯,│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住宅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月,並於刑之│ ││ │ │ │ │ │,以扳手破壞門鎖│ │執行前,令入│ ││ │ │ │ │ │,而於夜間侵入張│ │勞動場所強制│ ││ │ │ │ │ │發明之住處後,再│ │工作,期間為│ ││ │ │ │ │ │以剪刀剪斷電源線│ │參年,扣案之│ ││ │ │ │ │ │之方式,竊取張發│ │T型扳手壹支│ ││ │ │ │ │ │明之液晶電視1臺 │ │沒收。 │ ││ │ │ │ │ │(聲寶牌、32吋)│ │ │ ││ │ │ │ │ │價值2萬2500元 │ │ │ │├──┼───┼──────┼────┼───┼────────┼───────┼──────┼────┤│105 │甲○○│97年5月5日上│臺中縣后│王黃秀│甲○○經過該處,│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1時55分許│里鄉墩男│花 │見有機可趁,即持│項第3款之攜帶 │器竊盜,累犯│ ││ │ │ │村南村路│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兇器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 ││ │ │ │496號 │ │之生命、身體足資│ │柒月,並於刑│ ││ │ │ │ │ │作為兇器使用之T│ │之執行前,令│ ││ │ │ │ │ │型扳手、剪刀下車│ │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因該處大門未鎖│ │制工作,期間│ ││ │ │ │ │ │,而侵入丙○○○│ │為參年,扣案│ ││ │ │ │ │ │之住處後,再以剪│ │之T型扳手壹│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支沒收。 │ ││ │ │ │ │ │式,竊取丙○○○│ │ │ ││ │ │ │ │ │液晶電視1臺(廠 │ │ │ ││ │ │ │ │ │牌不詳、37吋)、│ │ │ ││ │ │ │ │ │價值3萬元 │ │ │ ││ │ │ │ │ │ │ │ │ │├──┼───┼──────┼────┼───┼────────┼───────┼──────┼────┤│106 │甲○○│97年5月6日下│苗栗縣頭│b○○│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5時30分許│份鎮中華│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780之2│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張│ │年,扣案之T│ ││ │ │ │ │ │寶葉處後,再以剪│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刀剪斷電源線之方│ │收。 │ ││ │ │ │ │ │式,竊取b○○之│ │ │ ││ │ │ │ │ │液晶電腦視1臺( │ │ │ ││ │ │ │ │ │奇美牌、42吋)及│ │ │ ││ │ │ │ │ │電腦螢幕1臺價值 │ │ │ ││ │ │ │ │ │共計4萬6000元 │ │ │ │├──┼───┼──────┼────┼───┼────────┼───────┼──────┼────┤│107 │甲○○│97年5月9日上│苗栗縣大│K○○│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0時30分許│湖鄉大寮│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村舊糖廠│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13之27號│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該│ │年,扣案之T│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收。 │ ││ │ │ │ │ │,竊取K○○之液│ │ │ ││ │ │ │ │ │晶電視1臺(歌林 │ │ │ ││ │ │ │ │ │牌、37吋)及電腦│ │ │ ││ │ │ │ │ │螢幕1臺、價值共 │ │ │ ││ │ │ │ │ │計6 萬5000元 │ │ │ │├──┼───┼──────┼────┼───┼────────┼───────┼──────┼────┤│108 │甲○○│97年5月9日上│苗栗縣卓│甲巳○│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1時許 │蘭鎮成功│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路41之1 │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該│ │年,扣案之T│ ││ │ │ │ │ │住處後,再以剪刀│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斷電源線之方式│ │收。 │ ││ │ │ │ │ │,竊取液晶電視1 │ │ │ ││ │ │ │ │ │臺(大同牌、32 │ │ │ ││ │ │ │ │ │吋)、價值2萬 │ │ │ ││ │ │ │ │ │4000元 │ │ │ │├──┼───┼──────┼────┼───┼────────┼───────┼──────┼────┤│109 │甲○○│97年5月9日中│苗栗縣卓│甲午○│甲○○駕駛QM-181│刑法第321條第1│甲○○攜帶兇│ ││ │ │午12時許 │蘭鎮河北│ │5號自小客車經過 │項第2、3款之攜│器毀越門扇竊│ ││ │ │ │街46巷11│ │該處,見有機可趁│帶兇器毀越門扇│盜,累犯,處│ ││ │ │ │號 │ │,即持客觀上足以│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傷害人之生命、身│ │,並於刑之執│ ││ │ │ │ │ │體足資作為兇器使│ │行前,令入勞│ ││ │ │ │ │ │用之T型扳手、剪│ │動場所強制工│ ││ │ │ │ │ │刀下車,以扳手破│ │作,期間為參│ ││ │ │ │ │ │壞門鎖,而侵入詹│ │年,扣案之T│ ││ │ │ │ │ │朝元住處後,再以│ │型扳手壹支沒│ ││ │ │ │ │ │剪刀剪斷電源線之│ │收。 │ ││ │ │ │ │ │方式,竊取甲午○│ │ │ ││ │ │ │ │ │桌上型電腦主機及│ │ │ ││ │ │ │ │ │螢幕乙組(宏碁牌│ │ │ ││ │ │ │ │ │)、價值共計4萬 │ │ │ ││ │ │ │ │ │5000元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