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9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