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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88號案所受施予禁戒處分事件,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97年度執聲字第737號、95年度執保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其禁戒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88號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其期間為一年以下確定。茲因受刑人自民國96年6月8日執行禁戒處分,迄今已逾六個月,其執行成效被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此有臺灣臺中戒治所報請停止禁戒處分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禁戒處分之執行。

二、按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經核卷證屬實,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8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戒治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