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叄月(視為已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叄月。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