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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8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下稱受處分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確定,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刑前強制治療,經執行機關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診療輔導評估小組決議通過,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請求停止強制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應臺灣臺中監獄前述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免予強制治療,有臺灣臺中監獄九十七年第四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