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具 保 人 乙○○
樓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收保證金(97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