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97年度執字第1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漁業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甲○○因犯漁業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