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86年度執更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6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518號、83年度易字第665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上訴字第1808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