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之9(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1519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