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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5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