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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5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832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