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瑜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