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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0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之2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9853號、97年度執聲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