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43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折抵刑期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29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聲請人今已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1129號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在案,本院裁定認聲請人於強制工作期間表現良好,而聲請人現尚有有期徒刑2年在案,且有其他刑期執行中,有其長期教化功能及工作習慣之作用,為此依刑法第2條、第98條第2項聲請裁定強制工作折抵刑期及免除刑之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經上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是聲請人請求依刑法第2條、第9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工作折抵刑期及免除刑之執行,顯係誤會。又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非執行機關,是否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悛悔有據,應由執行機關認定後,檢具事證,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聲請人逕自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並無得聲請折抵刑期之規定,聲請人同時聲請折抵刑期,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