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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不論否認或承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都已供述在卷,而共犯或證人之供述,亦皆經檢察官調查完畢,已無勾串證詞之可能,本件應已無禁止接見之必要,且被告甲○○之家屬懸念已久,亟盼能至看守所接見之,以慰親情,爰請求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被告甲○○之供述與其餘同案被告顯有出入,而本案尚在審理中,相關證人均未予傳喚,同案被告亦未加訊問,本院認被告甲○○前開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