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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9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偽造貨幣、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偽造貨幣、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1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