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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

2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甲○○人前犯遺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0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4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