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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45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及傷害尊親屬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0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