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5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33號聲 請 人 甲○○

樓號5樓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裁定限制住居在案。茲因聲請人甲○○已接受法律制裁,爰聲請准予撤銷限制住居,並發給撤銷限制居住裁定等語。

二、查: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刑事案件,因已逾保存期限而銷燬。復再函詢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有關聲請人甲○○被限制住居一事,經該所函轉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後函覆稱: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囑檢察官命令限制被告甲○○住居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而辦理等語,有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函附卷可稽。可知聲請人上開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並非由本院所裁定,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