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肅清煙毒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