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詐欺、違反電業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違反電業法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