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受刑人因懲治盜條例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9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 敏 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真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