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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海空軍刑法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8-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