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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7日犯附表編號2所列之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