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殺人未遂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另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煙毒案件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編號2、3、4減得之刑與犯附表編號5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拾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4、5所列日期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
2、3、4與附表編號5所示所列不應減刑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