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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減得後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三減得後之刑度,與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就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聲請易科罰金,暨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減得後刑度與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