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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業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贓物、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七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且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經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