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動產擔保交易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 ││ │ │徒刑九月 │ │├───────┼─────────────┼─────────────┼─────────────┤│ 所 犯 法 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 ││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5月間某日 │95年9月6日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案號│ 案 號 │95年度偵緝字第2125號 │95年度偵字第20932號 │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 │判決日期│95年11月8日 │96年11月28日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決├────┼─────────────┼─────────────┼─────────────┤│ │ 案 號 │95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4日 │96年12月17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已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 ││權期間或罰金額│ │徒刑九月 │ │├───────┼─────────────┼─────────────┼─────────────┤│ 附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565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42號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