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