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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擄人勒贖、竊盜、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