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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6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刑事判決判處處有期徒刑1年

10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上訴駁回確定。而受刑人於本案係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偵查機關自首,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應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為此聲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