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