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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70號、97年度聲減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

1、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12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