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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分別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鳳美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