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附表編號1、2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3、4、5、6之犯罪,與附表所列編號7、8之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地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4、5、6之犯罪與附表編號7、8之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