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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8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故買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所犯故買贓物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罪 名│故買贓物罪 │常業故買贓物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保安處分/褫奪 │ │減為有期徒刑9月 │ ││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93年2月20日 │90年6月間某日至 │ ││ │ │91年6月底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士林地檢91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241號 │字第6981號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 號 │ 94年度易字第 │97年度上更㈠字第│ ││事實審│ │ 1309號 │ 252號 │ ││ ├────┼────────┼────────┼────────┤│ │判 決 │ 94.08.31 │ 97.09.16 │ ││ │日 期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案 號 │ 94年度易字第 │97年度上更㈠字第│ ││判 決│ │ 1309號 │ 252號 │ ││ ├────┼────────┼────────┼────────┤│ │判 決│ 94.09.26 │ 97.10.13 │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50 │ ││ │ │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第8條第1項、第│、第7條、第10條 │ ││ │10條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 已予減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10765號 │字第6168號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12-12